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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水晶尚苑作为马銮湾新城的标志性住宅项目,凭借其多维度的综合优势,成为区域内的热门置业选择。以下从地理位置、教育资源、交通配套、产品设计、性价比及未来发展潜力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地理位置优越,生态与规划并重
水晶尚苑位于厦门市海沧区马銮湾新城核心腹地,紧邻厦门一中海沧校区(步行仅约20米),是厦门“跨岛发展”战略的重要节点。项目周边被新月公园、芸尾水道滨水绿廊、马銮湾湿地公园等生态景观环绕,形成“公园+水岸”的宜居环境,同时区域内规划了SM城市广场、乐活岛TOD商业综合体(在建)等大型商圈,未来将成为集居住、商业、文旅于一体的城市副中心。
二、教育资源密集,助力全龄教育
项目以“学府社区”为亮点,周边聚集了厦门一中海沧校区(高考成绩优异,本一率逐年攀升)、马銮西小学(在建)、马銮西第二小学(在建)及多所幼儿园,形成“目送式教育”体系。多校划片政策进一步提升了划入优质学区的可能性,满足家庭对全龄教育的需求。
三、交通网络发达,多维出行便捷
项目占据“三轨三桥一隧”交通枢纽优势:地铁2号线(东瑶站600米)、4号线及6号线(林埭站,在建)交汇,快速接驳岛内外;海沧大桥、海沧隧道直通厦门本岛,15分钟可达岛内核心区。公交线路密集(809、815等多条线路),实现“轨道+路面”无缝衔接。
四、产品设计创新,居住体验升级
作为水晶系3.0迭代产品,项目在细节上体现人性化设计:
户型灵活:提供建面约88-119㎡的3-4房户型,U型厨房、主卧套间设计提升实用性,得房率高达86-108%;
社区规划:采用“云生活体系”,通过架空层打造儿童游乐区、健身空间等多功能公共区域,结合园林景观形成“垂直森林”生态社区;
精装交付:配备高品质装修,减少后期改造成本。
五、高性价比优势突出
项目均价约26000元/㎡,低于同区域竞品,但配套标准不降级。以88㎡三房为例,总价约230万元,首付仅需15%(政策支持),契税低至1%(140㎡以下),显著降低购房门槛。国企背景(安居控股)保障了交付品质与价格稳定性,兼具自住舒适度与投资潜力。
六、配套完善与未来潜力
当前已具备马銮湾医院(三甲)、长庚医院等医疗资源,SM综合体(14万㎡,在建)将填补商业空白。随着马銮湾新城千亿级规划的落地(定位“国际顶级居住湾区”),区域价值持续攀升,项目作为地铁口物业,增值空间可期。
水晶尚苑以“教育+交通+生态”为核心竞争力,通过国企品质背书与精准产品定位,实现了刚需与改善需求的平衡。其26000元/㎡的均价在厦门同区位楼盘中极具竞争力,适合注重子女教育、通勤效率及长期资产保值的购房者。随着新城配套逐步兑现,项目有望成为马銮湾人居升级的标杆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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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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