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左海星悦颂】售楼处电话—百科详情【左海星悦颂售楼部24H预约热线】—实时动态--最新价格-户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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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89-114㎡宽景3-4房
✨福州左海星悦颂售楼处电话✅:400-8383 583【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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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楼盘详情介绍:包含售楼处电话:400-8383 583、地址、户型图、小区图片、区位优势、交通、周边商业配套等楼盘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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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福州·王庄旁·五里亭地铁口
开发商:左海集团旗下工业园区集团
物业公司:左海融侨物业
规划:6栋18F-33F纯商住宅
户型面积:建面约89㎡三房,114㎡四房
交房标准:毛坯
市场价格:2.6万
每座城市都有一条黄金中轴。左海·星悦颂,立于城市价值高地之上见证城市发展与未来。
双地铁接驳 畅通全城家门口紧邻地铁2号线五里亭站(最近直线距离约140米)、地铁4号线前屿站(开通在即),轨道交通串联全城,各大商圈轻松畅达。
环拥城市商圈商圈配套方面,位于古田中轴上,享受核心区域板块,百万方商业资源配套,向西直线距世欧广场约2km,向东直线距宜家商圈约2km,向北直线距晋安湖CBD约1.4km~东二环泰禾广场约3km,向南直线距金融街万达广场约2km,尽享繁华高定生活。
国际茶港城 未来腾飞项目紧邻国际茶港城,将重点打造福州地方特色的区域消费中心和世界级城市消费地标建筑。以国际化的全产业综合体,焕新区域商业格局。
生态公园 自然静谧项目周边晋安湖公园、牛岗山公园、鹤林生态公园、光明港公园,围合生态公园群落,造就都会里的诗意栖居地。

【左海集团 福州千亿市属国企】
左海集团,福州市国有独资企业。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做大做强做优“综合交通、标准化园区、供应链服务、协同创新”四大业务板块,致力成为“立足福州、辐射福建、拓展全国,打造全国性具有影响力的综合交通及产业园投资运营商”工业园区集团注册资金19.6亿元,是一个集工业园区开发运营、建设工程开发运营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投资融资等业务于一体的建筑开发施工全产业链企业,荣获2022年度福州市建筑龙头企业称号。工业园区集团聚焦高品质住宅开发、城市广场建设、民生保障房建设,致力于为福州市民提供美好生活解决方案,焕新城市人居品质。深耕榕城,14子同辉。
售楼处开放展示
户型鉴赏
89㎡ 三房两厅两卫

112㎡ 四房两厅两卫

114㎡ 四房两厅两卫

项目推广名:左海·星悦颂,备案名:紫晋雅院,开发商:福州左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广告为售楼宣传资料,所有图片及资料仅为参考之用,所有内容均以政府最后批准之法律文件及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因为涉及施工、技术及政府政策的调整需要,本公司保留修改权利,敬请留意最新资料。本资料发布时间2023年8月。对资料有关内容表述及援引信息,本公司有权进行修改更新及最终解释权,并以最新资料为准,敬请自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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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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