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要在这4个乡镇征地330多亩,补偿安置方案了解一下~

莆田新闻 2018-11-14 09: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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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莆田要在这4个乡镇征地330多亩,补偿安置方案了解一下~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8〕533号文批准的荔城区2018年度排名前列批次(HS-4-1502收储地、莆田110KV三山输变电工程)《征收土地方案》中,批准征收荔城区西天尾镇三山村、北高镇坑园村、院后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3.7095公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根据被征地村集体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了本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数额

02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03

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1.房屋征迁安置以户为单位,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征迁安置条件:按莆政综〔2013〕10号规定执行。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

3.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每户按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被征迁房屋分别为一层、二层或三层的,分别按1比1.3、1比1.1或1比1的拆迁安置比测算安置面积。临时过渡期限内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04

支付方式和对象

1.征地补偿费用以实名活期储蓄或现金形式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民。

2.征收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物的所有权人。

05

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照法定计算方式,本次征收土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111人。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企业用工安置。

六、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后 5日内,由被征地村委会将被征收土地移交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

联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2685579

联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 联系电话:2731663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13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

(莆市公〔2018〕26号)

2018年10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8〕538号文批准征收土地5.5412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秀屿区2018年第二十一批次。

二、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专用设备制造业)

三、被使用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山亭镇国有水浇地5.2745公顷,沟渠0.2667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5.5412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补偿安置。

五、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征地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告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2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

(莆市公〔2018〕27号

2018年10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8〕925号文批准征收(使用)土地12.9117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莆田市荔城区2018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科教用地。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征收荔城区新度镇锦墩村水田2.9462公顷、园地0.0177公顷、其他农用地0.381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3766公顷、未利用土地0.1537公顷,蒲坂村水田2.2991公顷、其他农用地0.116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22公顷,下坂村水田3.80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5公顷、未利用土地0.463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2.8417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0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2.911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四、征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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