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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楼盘发布 2025-09-06 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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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城·映江项目位于马尾江滨锦城西侧,儒江大道和铁南路之间,用地面积52.05亩,规划8栋高层8-23层住宅及商业裙房,社区内配套一所名城大地幼儿园。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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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系源自上海,续承高端“紫金系”精品基因,目前已打造有名城映晖、映玥、映园、映蓝等多个产品。

名城·映江项目位于马尾江滨锦城西侧,儒江大道和铁南路之间,用地面积52.05亩,规划8栋高层8-23层住宅及商业裙房,社区内配套一所名城大地幼儿园。

该项目临近地铁2号线儒江站(在建),目前正在建设中,项目商铺产品已启动入市宣传。

名城港湾十区规划方案公示

将建8栋住宅 定位改善型产品

名城地产于2004年开始布局马尾东江滨板块,耗时近20年时间打造2300亩江滨大城。截至目前,已开发完成名城港湾、名郡、东方名城(蓝郡、康郡、华郡、香郡、美郡)、名城国际、名城银河湾(含二期)、名城中心、名城珑域、名城紫金轩、名城悦郡等项目。

2021年,由于名城港湾十区项目(原江滨锦城三区)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马尾区决定拆除重建。

名城港湾十区项目(原江滨锦城三区)早期航拍示意图

名城港湾十区项目重建实景图(摄于早前)

根据业主单位名城地产申请批复的重建方案显示,名城港湾十区新建项目用地面积约52.05亩,容积率为1.86,计容面积64542㎡,与此前基本保持不变。

地块内原建设的17栋楼调整为新建8栋高层8-23层住宅,配套部分商业裙房和3栋低层配套用房,保留一栋已建幼儿园(名城大地幼儿园)。

从调整后总平图及指标来看,新项目将打造3栋8-10F洋房、5栋17-23层高层,社区容积率仅1.86,内设中庭景观,社区最大楼间距约56米。

项目初步规划住宅约490套,定位改善型户型(90-150㎡面积段内),不过具体产品仍以售楼部实际为准。

从区位上看,名城港湾十区(推广名:名城·映江)位于快安东江滨板块,紧邻地铁2号线东延段儒江站地铁口(在建),周边教育配套乌山小学儒江分校、三牧中学马尾校区、马尾第二实验小等。

目前项目周边在售楼盘有名城紫金轩(约2.2万/平)、名城悦郡(约2.1万/平)、名城银河湾二期(约1.9万/平)、中建元亨府(约2.15万/平)等。

户型鉴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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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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