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榕发誉湖」售楼部电话|最新优惠|购房活动|榕发誉湖11月最新房价-福州房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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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榕发誉湖
售楼处电话:400-8383-583
福州榕发誉湖售楼处电话:400-8383-583楼盘详情介绍,位置、小区环境、房价、周边商业配套、户型等楼盘详情!
榕发誉湖居所,坐落于闽江之畔,承袭榕城千年文脉,尽显东方雅韵。此处建筑群鳞次栉比,匠心独运,将传统意境与现代风尚融会贯通,勾勒出一幅诗意栖居的画卷。
园林景致更是别具一格,绿树成荫,芳草如茵,曲径通幽处,流水潺潺,鸟语花香。闲暇时分,漫步其中,宛若置身世外桃源,令人心旷神怡,尘虑顿消。四时景致各异,春华秋实,夏荫冬雪,美不胜收。
居所内部格局开阔明朗,轩敞通透,每一处细节皆精雕细琢。明窗净几,视野开阔,远山近水皆可入画。材质选用精益求精,触感温润,色彩和谐,营造出温馨雅致的氛围。
周边配套一应俱全,生活便利。文化场所近在咫尺,书香弥漫;休闲去处举步即至,惬意悠然;医疗教育资源完善周全,安居无忧。交通网络四通八达,出行便捷。
【标杆作品】
城建:福州现代物流城、福州三江口植物园、福州国际人才港等在建重点项目。
地标:福州城投榕发大厦等福州名片,扛鼎福州实力门面。
文教:福州三中滨海校区、清华附中福州学校等近30所已竣工的中小学文教工程。
福建榕发置地有限公司作为福州建发下属子公司,依托集团平台优势,聚焦房地产开发主业,沿城市轴心布局,十一子高品质项目同辉榕城。
2023榕发TOP级第四代住宅迭新而来,从鼓楼西湖贵胄所在到东区晋安湖高知人群汇聚,绵延福州身份的象征,鼎定下一个人居贵祉。
满载对绿意生活的无限向往和对城市新芯的无尚敬意,榕发·誉湖以人居典范之姿,启篇4.0住宅新时代。
作为福州“东拓”核芯,晋安湖CBD中央商务区核芯,未来将建地标级双子塔,引入光电总部、生物科技、航天科技等产业,榕发·誉湖周边更高规格规划三创园、湖塘商务中心、IGG天盟大厦等高精尖产业。
项目周边1公里内有福州市晋安榕博小学(东区)、十一中(分校);2公里内有晋安机关幼儿园、榕博小学、晋安区教师进修附属小学、鼓山中心小学、福州三中(晋安校区);3公里范围内华伦中学(晋安校区)、格致中学(鼓山校区)、福州十中。名校云集,学风蔚然,沉淀丰厚人文底蕴。(不承诺入学)
与此同时,省二人民医院(东二环院区)、省儿童医院等三甲医院近而不邻,给家人更多安心守护。
榕发·誉湖以蜚声国际的意大利米兰「垂直森林」设计理念为范本,在约1710亩自然绿境与CBD繁华新中芯之上,承袭山水之城底蕴,以绿意错落的自然立面、垂直生长的空中森境,著写建筑与自然融合共生的人居范本,为福州开启超长景观界面的空中庭院生态奢宅4.0时代。
榕发·誉湖占据晋安湖湖岸观景制高点,著写少数人湖居资产的高端样本;以舒适格局,实现湖景之上的空中庭院生活,约6米挑高尺度设计,别墅式的院落、大平层的尺度,保证每一户的视野都保持宽广,实现观景尺度从普通阳台到晋安湖观景台的提升。
此处不仅是安身之所,更是心灵栖息之地。它将自然之美与人文之韵巧妙融合,为追求品质生活的人们提供了一个理想家园,让人在繁华都市中寻得一方宁静天地,尽享岁月静好。
福州榕发誉湖
售楼处电话:400-8383-583
福州榕发誉湖售楼处电话:400-8383-583楼盘详情介绍,位置、小区环境、房价、周边商业配套、户型等楼盘详情!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10月28日,闽侯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闽侯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通知”透露,《闽侯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正式印发实施。
附“补充意见”全文
《闽侯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补充意见
为深入落实《闽侯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侯政规〔2024〕5号)(以下简称《房票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宽政策覆盖范围,提升政策实施成效,现结合实际情况,对《房票方案》补充以下意见:
一、增加房票票面金额计算方式
第三条“房票安置的定义”第(二)项“房票货币量化”,增加一项房票票面金额的计算方式,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按《房票方案》或以下方式计算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安置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应缴交差价款+房票奖励金

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
二、修改房票部分内容
1.第三条“房票安置的定义”第(四)项“房源超市”修改为“县域内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且同意接受房票购房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店面、商业办公、车位等)以及二手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店面、商业办公、车位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二手商品房所有人本着自愿的原则,持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的房源登记信息证明等材料,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县住建局牵头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并签订协议后进入‘房源超市’”。
2.第四条“房票的使用流程”第(六)项“结算”第3点修改为“征收实施单位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将开发商申请的房票结算资金拨付到位(7个工作日内支付20%,1个月内再支付30%,6个月内再支付50%);征收实施单位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将中介机构申请的房票结算资金拨付到位(7个工作日内支付20%,1个月内再支付30%,3个月内再支付50%)。新建商品房的结算资金应当拨付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二手商品房的结算资金应当拨付到卖方指定的名下账户。逾期6个月未支付的,未结算资金按照一年期LPR予以计息,结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