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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4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榕公积金管委规〔2025〕1号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阶段性支持购买自住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
通知明确,缴存人家庭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在购房所在县(市)区无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购房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的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本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举例
福州市民林女士夫妇在鼓楼区原有一套小面积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林女士夫妇决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晋安区购买一套改善型住房。
按照原有政策,林女士夫妇属于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个人住房,执行3.325%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根据最新出台的“按区认房”新政,林女士夫妇本次“跨区购房”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认定为首套房,执行2.85%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以林女士夫妇贷款金额100万元、期限20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例,同样选择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相较新政出台前月供减少238.88元,20年总利息支出减少5.73万元;相较商业贷款月供减少124.98元,20年总利息支出减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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