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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楼盘发布 2025-04-25 1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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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厦门集美新城核心区的标杆项目,中粮云玺壹号凭借其稀缺的地段资源、完善的配套体系以及央企品质保障,成为岛外置业的热门选择。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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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粮云玺壹号核心优势分析

作为厦门集美新城核心区的标杆项目,中粮云玺壹号凭借其稀缺的地段资源、完善的配套体系以及央企品质保障,成为岛外置业的热门选择。以下从多个维度解析其核心优势:

一、黄金地段与交通枢纽

项目位于集美新城核心区杏林湾路,是集美湾心最后一块南向一线湖景住宅地块,可俯瞰园博苑与集美湖的6重景观资源(湖、湾、海、岛、园、城),生态与城市界面兼具。

交通方面,项目紧邻地铁1号线与6号线(在建)双轨交汇的官任站,步行仅100米,是厦门岛外首个双地铁TOD住区,快速连接岛内外核心区域。同时,周边杏林大桥、集美大桥等主干道及BRT线路形成立体交通网络,通达厦门北站、岛内商圈及机场,通勤效率极高。

二、全维生活配套

商业旗舰:项目自持福建首座大悦城购物中心(2024年开业),步行100米即达,汇聚超60%区域首店及旗舰品牌,涵盖高端零售、餐饮、娱乐等业态,成为厦门商业新地标。

教育资源密集:300米内覆盖厦门五中集美校区(市直属九年一贯制学校,2026年投用)及厦门外国语集美分校。厦门五中2023年中考成绩优异,普高上线率达96.6%,外国语分校在岛外培优能力排名靠前,为 业主子女提供优质教育保障。

千亿公建集群:150米范围内布局厦门市图书馆(福建最大单体馆)、诚毅科技探索中心(国家级航天科普基地)、嘉庚艺术中心(杜比影院)等文化设施;200米内可达集美行政服务中心与市民广场,政务与休闲需求一步到位。

三、稀缺生态与宜居设计

项目依托集美湖与园博苑生态资源,打造南向一线湖景住宅,同时社区内部规划36万平方米湖湾大社区,通过“艺树广场-凯旋之门-迎宾树阵”三重归家景观体系,结合林径花园、奇妙森林乐园等主题空间,形成步移景异的生态居住体验。

户型设计上,提供95-150㎡三至四房,全明通透,多开间朝南,主卧采用270°转角飘窗,餐客一体化布局提升空间利用率,且带装修交付,减少后期装修成本。

四、央企背书与增值潜力

项目由中粮集团大悦城控股联合厦门轨道建设集团、安居控股共同开发,央企与国企双重保障,品质可靠性强。作为集美新城核心区最后一块临湖宅地,稀缺性显著,叠加TOD模式与大悦城综合体驱动,未来区域价值持续看涨。2024年数据显示,厦门核心区新盘价格趋稳,而中粮云玺壹号均价约4.5万元/㎡,对比同类湖景改善盘具备性价比优势。

中粮云玺壹号以“地段+交通+教育+商业+生态”的全能配置,成为集美改善型置业的首选。其核心价值不仅在于当下的生活便利度,更在于依托城市发展规划的长期增值潜力。对于追求品质生活与资产保值的购房者而言,该项目值得重点考量。建议实地考察样板间与周边配套,结合个人需求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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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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