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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楼盘发布 2025-04-26 12: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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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厦门远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筑类型:高层 小高层

建筑面积:202400

占地面积:50546.4

车位信息:1713

总户数:1700

当期户数:140

容积率:2.76

绿化率:40%

项目特色:教育地产 婚房/刚需 小户型 低总价

物业类型: 洋房 普通住宅

入住时间预计2024.6.30交房

物业公司:远洋服务

物 业 费 :洋房 3.5+0.35元/㎡/月

装修状况:带装修

产权年限:普通住宅:70年;洋房:70年;商业:40年

项目位置:同安区霞煌路与双富路交汇处

项目简介

千亿远洋,同安封面。中国地产品牌价值TOP10——远洋集团,择址同安主城芯·地铁旁(规划),拥享醇熟配套,打造总建约20万㎡新中式健康住区。沿袭远洋旗下“山水”系精髓,王府大门传统归家礼序,匠筑中式人文府邸。取境东方,约3万㎡大美园境,精心布局“一街/两轴/六境/八苑”。以卓越品质,打造建筑面积约49-96㎡瞰景高层1-3房建筑面积约96㎡纯粹洋房4房,全屋品牌,让理想生活一步到位,筑造名仕望族气派居所。 项目占位同安老城政务核心,集三维交通、区政府、星级酒店、行政配套、公园等市政配套。项目周边苏颂公园,银湖公园,卢戆章公园等公园环伺,尽享厦门城市绿肺;社区邻近9号地铁第三医院站(规划),BRT第三医院站,无缝对接岛内外,畅达厦门本岛及周边城市。

编辑

周边设施

繁华商配:汇聚乐海城市广场、舜弘现代城、同安钟楼等同安区核心商圈

学区配套:区直属阳翟小学、祥平中心小学、同安第二实验小学、同安实验中学、同安第二外国语学校(具体招生范围以教育部门发布为准)

优质医疗:第三医院、妇幼保健院、城南医院,健康全时护航

休闲配套:卢戆章公园、苏颂公园、银湖公园、芸溪公园,拥揽生态盛景

主城核心:同安区政府、科技馆、体育馆、图书馆、区影剧院等政务人文聚核

配套:一街/两轴/六境/八苑新中式园林景观,配备有架空层、环形健康跑道、星动儿童乐园、康养健身区等

交通状况

项目约500米规划地铁9号线(第三医院站),BRT快速公交(第三医院站)、公交站(阳翟站)、同集快速路

户型鉴赏

厦门远洋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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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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