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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楼盘发布 2025-09-06 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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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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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布信息显示,“元璟TOD”于2025年1月27日取得县级权限内企业境内投资项目备案。

该项目报建编号3501042501270101,项目(法人)单位为福州地铁置业有限公司。备案号为闽发改备[2025]A030012。

主管部门为福州市仓山区发展和改革局;结果显示为办结(通过)。

据悉,“元璟TOD”对应的为福州地铁置业摘得的2024-56号地块(仓山区建新北路与闽江大道交叉口南侧出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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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地铁进军商品房开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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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在福州市举办的第七轮土地拍卖会上,福州地铁置业有限公司以66400万元成功竞得2024-56号地块。

此次拿地,是福州地铁置业竞得的首个销售类住宅地块,将依托地铁枢纽,配套规划集中商业区,打造“低密度、高品质、改善型”TOD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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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公告显示,福州宗地2024-56号位于仓山区建新北路与闽江大道交叉口南侧出让地块,土地用途及出让年限为住宅用地70年、商服(商业)用地40年。

规划指标要求:

土地面积:33336平方米(合50亩);容积率:1.0以上、1.2以下(含1.2,其中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建筑密度:35%以下(含35%);绿地率:30%以上(含30%);建筑限高:30米以下。

出让公告约定,宗地2024-56号(住)地块住宅建筑单套建筑面积(含公摊)大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住宅可建设立体生态住宅,竞得人需征得相邻限高部门同意;市地铁集团在该地块位于建新北路与闽江大道交叉口一侧的首层,按照12000元/平方米回购商业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

该地块划片学校为金城小学(暂名),在规划学校未建成前,业主子女可选择到仓山淮安实验小学或洪塘中心小学(淮安校区)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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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地块位于金山板块,紧邻已建的地铁5号线阵坂站、地铁4号线洪塘站,规划6号线西延线洪塘站,属于与地铁密切相关的销售类住宅开发地块,交通便捷,乘地铁十多分钟可通达鼓楼核心区。

项目距离北面闽江公园咫尺之遥,坐拥旖旎风光。周边已有融侨观澜、正祥香槟风范、融侨观邸等优质住宅小区,片区开发成熟、配套设施一应俱全。

福州地铁置业表示,下一步将引入优质团队,利用三线换乘优势,将地铁站点与项目深度融合,打造“站城一体化”,地下室直接连通地铁车站,实现了从家门到地铁的无缝对接,全程无风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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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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