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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楼盘发布 2025-04-24 15: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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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2日,绿城集团状元境地块正式发布项目名称:绿城芝兰月华

绿城芝兰月华,即茶元公馆(福州宗地2024-01号,状元小区地块)规划建设9栋11-33层住宅楼!其中,1号楼2-29F,高度90.95米;2号楼2-17F,高度54.35米;3号楼2-13F,高度43.05米;5号楼2-32F,高度99.80米;6号楼2-31F,高度99.85米;7号楼2-24F,高度76.00米;8号楼2-19F,高度60.75米;9号楼2-11F,高度35.75米;10号楼2-16F,高度65米。

土拍回顾

2024年3月30日,浙江绿城20.31亿竞得宗地2024-01号状元小区出让地块一,楼面地价27712元/㎡,溢价率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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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地块位于台江区五一中路西侧、群众路南侧,土地用途及年限为住宅用地70年、商服(商业)用地40年。

土地面积29199平方米(合43.8亩);容积率:1.0以上、2.51以下(其中商业不超过7000平方米);建筑密度:35%以下(含35%);绿地率:30%以上(含30%);建筑限高:100米以下(其中住宅建筑高度21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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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地块位于福州核心区位,地处台江区茶亭公园以东, 群众路南侧,儿童公园路北侧,西面距离地铁茶亭站约 500米,交通便捷;地块所在片区已开发完善,周边已 有荷塘月舍、世茂茶亭、金钻世家等优质住宅小区以及 平安大厦、世茂国际中心、大利嘉城、锦颐酒店等商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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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目前绿城推出的月华系列产品有杭州的芝澜月华,南京的金陵月华两个项目,产品打造高端改善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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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月华示范区实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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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杭州2023桂冠九子盛情发布,推出了绿城全新的产品系——“月华系”。芝澜月华作为系列首发之作,凝结了绿城迭代引领的美学基因和生活至上的人文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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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芝澜月华,绿城引入全新“曲面屏”设计,以曲线柔化建筑边框,并在建筑表情融入灰绿色陶板线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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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庭院连接地下会所,消除空间有形的“界”,形成空谷幽兰的自然谧境,让人在场景共生的自在氛围里,慢慢地打开自我,与自然共舞,从而心生绮境。

户型鉴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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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绿城大宅基因的自我迭代

福州绿城芝兰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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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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