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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禧瑞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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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位图

基于对闽南传统文化、地理气候、人文情怀的思考,首创·禧瑞风华构成中式传统建筑文化与现代科技相融合、中式建筑元素与现代建筑手法相融合、传统意境与现代精神相融合的新闽南风格。同时,提取闽南古厝风韵,以经典闽南纹饰、三段式结构、水平线条、中式屋檐等立面美学,通过传承与再造,匠造符合当代人审美的建筑立面。
翔安区域内 超低密度院落墅区 |
翔安区域难以复制的别墅群规模低容积率,重新定义低密院落墅区。
配 套 齐 全,双 名 校 旁 |
【 交 通 配 套 】
1. 三维交通网络:紧邻翔安大道,翔安海底隧道、翔安大桥(在建中)
2. 周边规划4号线(在建中)彭厝北站及3号线(在建中)行政服务中心站
3. 翔安国际机场(总投资1300亿,属国际最高等级)
4. 一场两馆,新会展中心,翔安——岛外核心区等重大项目投入,未来发展远大
【 教 育 配 套 】
项目邻近翔安文教区,实验小学翔安校区(在建中),双十中学翔安校区(在建中)仅一路之隔。
【实验小学翔安校区】
将计划扩建至66个班,约3000个学位,主要建设教学实验室、图书综合馆、体育馆等配套,预计2021年完工投用。
【双十中学翔安校区】
办学规模48个班,规划有教学楼、实验楼、科艺楼、图书信息中心等配套工程,预计2021年完工
【 医 疗 配 套 】
翔安三甲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翔安医院,驱车15分钟即可享受厦门中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分院、弘爱医院等岛内重点医院
【厦门大学附属翔安医院】
【 商 业 配 套 】
步行约10分钟即可到达闽篮城市广场
开车5分钟即可到达即将开业的龙湖天街,
开车10分钟可至泰禾天街、汇景商圈,
开车15分钟可至湖里万达
100%自持奥特莱斯综合体(预计2021年开业)
园 林 ·匠 造 皇 家 生 活 图 景 |
【三山五园】
皇家园林集群的“三山五园”为设计蓝本,借鉴古代皇家行宫的尊崇理念,取行宫别院绵延壮观之意,取京都的层峦叠嶂、山水衬映之姿,打造形成本案独有的两轴十景八院落,皇家礼序山海园。
【三进六院九景】
禧瑞风华造园理念遵循前厅后园、“三进六院九景”的规划布局。
三进即为一进门庭、二进前堂、三进中庭;
六院即为一院门庭、二院前堂、三院中庭、四院花厅、五院后院、六院巷道;
九景即为山高水长、方壶胜境、月地云居、镂(lou)月开云、水木明瑟、别有洞天、濂溪乐处、碧桐书院、武陵春色;
如此设计真正做到了一步一景的园林格局。
样板房实景图:
庭院:



别墅户型图:
叠墅面积段145㎡ 4房3厅3卫;
下叠1跃2:产权面积约145㎡,实用面积:265-375㎡, 其中南向花园40-150㎡,两层地下室(约50平)
中叠3跃4:产权面积约149㎡,实用面积195-215㎡,赠送50-70㎡其中北向花园20-40平,两层地下室
上叠5跃6:产权面积约145平㎡,实用面积约195㎡,其中露台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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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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