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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发阅海,作为海沧乐活岛上的一颗璀璨明珠,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稀缺的亲海资源、完善的配套以及精心打造的产品设计,成为了当下市场上备受瞩目的高品质住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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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不仅坐拥150米的亲海距离,更享有南岸滨海公园、中央绿轴公园的自然美景,同时毗邻新阳大道地铁站、招商花园城商业综合体、双十系学校以及长庚医院,实现了商、轨、学、园、医一站式生活配套,充分满足了现代都市人对便捷生活和高品质居住环境的双重需求。
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与自然资源
建发阅海位于海沧乐活岛头排,距离海岸线仅150米,这种稀缺的亲海优势在厦门市场上极为难得。住户可以近距离感受海风拂面,聆听海浪拍打的声音,享受难得的宁静与惬意。此外,项目周边的南岸滨海公园和中央绿轴公园,为居民提供了丰富的休闲娱乐空间,无论是晨跑、散步还是亲子活动,都能在这里找到合适的场所。这种“出则繁华,入则静谧”的居住体验,正是现代都市人所追求的理想生活状态。
完善的生活配套与便捷的交通网络
建发阅海不仅拥有优美的自然环境,更配备了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紧邻新阳大道地铁站,未来出行将更加便捷,无论是前往厦门市区还是其他区域,都可快速通达。招商花园城商业综合体则为居民提供了丰富的购物、餐饮和娱乐选择,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双十系学校作为厦门知名的教育资源,为业主子女提供了优质的教育保障。而长庚医院的临近,则为居民的健康保驾护航。这些配套的完善,使得建发阅海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宜居社区。
低密社区与人性化设计
建发阅海的容积率仅为2.08,远低于一般住宅项目的容积率,这意味着项目内部建筑密度更低,绿化面积更大,居住环境更为舒适。项目最大楼间距达到54米,不仅保证了每户的采光和通风,更有效保护了住户的隐私。在这样的低密社区中,园林景观得以最大化呈现,每一户都能享受到良好的观景视野,真正做到户户可观景。
高得房率与创新户型设计
建发阅海在产品设计上也展现了其独特的优势。项目首开楼栋包括27#高层、19#和26#洋房,其中一线瞰海的20#楼更是推出了约89平和122平的优质户型。特别是89㎡的四房户型,起价仅为2.8万元,性价比极高,且景观面良好,能够欣赏到壮阔的海景。此外,项目还通过洋房户户入户花园、洋房2-4层增配南向晒台、120㎡以上户型最大约17㎡空中庭院等创新设计,实现了约89-108%的综合使用率,极大地提升了居住空间的实用性和舒适度。这些设计不仅增加了房屋的使用面积,更丰富了居住场景,让每一位业主都能享受到更加宽敞明亮的居住体验。
综上所述,建发阅海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稀缺的亲海资源、完善的配套、低密的社区环境以及高得房率的创新户型设计,成为海沧乐活岛上不可多得的高品质住宅项目。对于追求高品质生活、渴望亲近自然、注重居住舒适度的购房者而言,建发阅海无疑是一个值得考虑的理想选择。未来,随着区域配套的进一步完善和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建发阅海的价值潜力也将进一步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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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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