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月江南】售楼处电话—百科详情【海月江南售楼部24H预约热线】—实时动态--海月江南最新价格-户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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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江南CBD板块百亩新盘曝光!该项目由融信、鑫鹏凯佳、中设天俊三家房企联手打造,案名定为——海月江南,打造海月系新作。
单价 30400元/平米
交房时间 2024-06-01
咨询电话 400-109-8809
楼盘地址 仓山区江边洲路南侧,雁头路北侧
装修状况 毛坯 建筑形式 高层 规划面积 97760 平米 建筑面积 83181 平米
容 积 率 1.4 绿 化 率 24% 房屋产权 住宅70年;商业40年;绿地50年
规划户数 322户 车 位 数 806个
物业公司 融信世欧 物业类型 住宅
开 发 商 福建开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据悉,融信低密产品“海月系”,目前已经在福州、青岛、苏州、重庆等多地布局。融信海月系低密住区在规划之初,同样坚持自然资源导向原则,优先择址城市的山河湖海、古建地标等区域,占据不可复制的自然或人文资源,使其成为项目恒久的价值标签。
海月江南位于闽江南岸的仓山区江南CBD板块,临近江边村历史文化名村,容积率不到1.4,有望打造成继海月江潮(台江苍霞)后,海月系又一标杆产品。
海月江南景观设计方案公示
9月14日,福州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根据相关规定,将海月江南项目建筑景观设计方案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至9月23日。
海月江南项目项目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江南CBD地块,江边洲路南侧,雁头路北侧。总用地面积83181㎡(约125亩),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商务混合用地、商业居住混合用地、公园绿地,容积率1.4以下。
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规划设计方案,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13.08万方,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9.22万方,主要功能为住宅、公寓式办公、商业、超市、商贸楼、配套用房等;地下建筑面积约为3.86万平方米,主要功能为车库、地下商业、会所、设备用房(最终以规划许可为准)。

地块背景及区位简析
今年2月3日,福建中设天俊集团有限公司以底价6.96亿元竞得宗地2021-05号地块,平均楼面地价7326元/㎡,参考可售楼面价8279元/㎡。
随后,中设天俊、融佳禾(融信)、鑫鹏凯佳三家联合成立福建融佳俊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宗地2021-05号地块(海月江南)的开发。

宗地2021-05号地块位于仓山区江边洲路南侧,雁头路北侧,江南CBD出让地块一。选址面积97760㎡(合146.64亩),出让面积67859㎡(合101.79亩),土地用途为住宅、商业商务、绿地。容积率1.4以下,限高50米。
项目须回购商贸楼建筑面积10900㎡、配套停车位53个、全龄化养老设施建筑面积20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2000㎡等。

该项目位于仓山江南CBD板块,地处闽江南岸,具有一定瞰江效果,地块内将结合历史保留建筑,打造商业街区及景观绿核。地块西侧前横南路(在建)两侧未来规划多幅商务、商住用地,目前片区路网尚在建设中。
周边在售楼盘主要有凯佳江南里(约2.7万/平)、金辉观澜云著SOHO(约2.2万/平)、旭辉江南赋(约2.45万/平)等
户型鉴赏。

海月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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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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