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紫光科技园】售楼处电话—百科详情【紫光科技园售楼部24H预约热线】—实时动态--最新价格-户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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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浦上大桥旁,约500-1000㎡研发现房

【紫光科技园】
【项目位置】:福州·高新区乌龙江南大道30号
【清华力量】:紫光集团,清华控股旗下大型骨干企业之一。2016年,择址海西核心榕城福州,倾力打造56万㎡高新产业园,为城市发展赋能。
【项目体量】:占地面积15万㎡,总建筑面积56万㎡
【整体规划】:规划海峡广场、云创广场、国际广场、创业大街及企业总部五大组团,匹配企业多样需求
【开发进度】:2018年,海峡广场一期交付使用,入驻企业200余家。截止2021年4月,海峡广场二期实景呈现,现房即将交付。
【在推产品】:海峡广场二期,半层500-一层1000㎡独立产权企业研发空间
【自身配套】:园区中轴约1.4万㎡街区配套(自持招商)
【周边配套】:
商业:仓山万达广场、紫光浦上商业小镇、正荣财富中心、信通中心、高新区万达广场
景观:乌龙江湿地公园、旗山国家森林公园、万佛寺、高岐湖公园
医院:福建省第三人民医院、省立医院金山分院

△鸟瞰效果图
项目导航定位:

△高新区规划鸟瞰效果图
【高新热土 福州沿江向海 】
福州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城市“南进”桥头堡,承载城市发展使命,
汇聚大学城12所高校智力,
吸引星网锐捷、福汽集团、榕基软件、腾讯云
等数十家知名高科企业总部进驻,
推动城市产业升级,海西智谷迭代而生

△园区中轴创业大街效果图
△周边商业配套效果图
【人潮汇聚 高新中央商务圈】
毗邻高新万达广场(在建)、紫光浦上商业小镇(在建)
正荣财富中心等商业综合体,
加上园区中轴创业大街1.4万㎡自持配套,
周边企业总部,星级酒店和住宅社区环绕,
海西智谷及浦上江湾百万人潮汇聚,
醇熟配套,为入驻企业集聚大量发展机遇

△项目区位图
【三桥四道 都会纵横枢纽】
湾边大桥、浦上大桥、橘园洲大桥横跨江域,
乌龙江大道、高新大道、旗山大道、
三环快线纵横南北,
组成“三桥四道”便捷路网,
地铁2号线、3号线(规划)贯穿其中,
共同构建立体交通体系,提升企业出行效率

△海峡广场一期实景

△A座大堂实景
△园区实景
【海峡广场二期新品 】
建筑面积约500-1000㎡ 企业研发空间
4米阔绰标准层层高,360°全景宽幅视野
9米挑高大堂,品牌电梯,充足车位,办公高效有序
LOW-E玻璃幕墙,帆船式建筑立面,高新醉美天际线
国家绿色建筑标准,开放式景观阳台,打造立体生态办公
会议、展示双中心及创业大街等多元配套,满足企业所需

△标准层平面示意图

△海峡广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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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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