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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为序·烟山作引
左海集团 立序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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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30-170㎡海派天幕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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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派美学生活馆 即将开启
基础信息
占地面积:约26624㎡
总建面:约87392.07㎡
绿化率:约30%
容积率:约2.399
总户数:403户
机动车停车位:612个
楼栋总数:10栋17F-23F纯商品房社区
建面:建面约130-170㎡
开发商:福州左台置业有限公司(隶属于工业园区集团)
位置:福州·横江路东·外滩旁
一条江岸线
一座城市的高端居住进化史
从古至今,闽江沿岸一直是城市高端居住区的象征,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区域的居住品质也在不断进化。
2024年【左海·烟山江翠】傲立闽江之心,序启江滨豪宅4.0新时代
一脉闽江
值此3km黄金流域最珍贵
闽江125km的流域中,有一段3km的区域,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显得尤为珍贵。
【左海·烟山江翠】正是这3km最精粹的核心区域。
中轴交汇
福州的中心再一次被确立
经济横轴,福州CBD群沿闽江两岸分布,书写万亿福州的蓬勃未来
中轴交汇,它们不仅是地理位置的重合,更是一种精神和力量的融合。
落子于此的【左海·烟山江翠】占位中心之上,聚焦全城目光
列席闽江之心
尽揽一个时代的恩宠
闽江之心,作为福州倾力打造的城市名片,两岸绽放万亿都会的商业活力和旖旎如画的江岸风光,城市级封面豪宅汇聚于此。它犹如一颗璀璨明珠,代表福州会晤世界。
【左海·烟山江翠】列席福州都会封面,成就下一个闽江传奇
在烟台山
看见福州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烟台山作为福州的文化瑰宝,近年来,吸引了27.85亿元的投资,更在2023年被推荐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和网红打卡圣地,并荣获多项大奖。
*历史风貌文化保护建筑集群
*福州热门的旅游打卡目的地
*福州特色的商业街集群
*福州的万国建筑博物馆
百年烟山文脉
17国领事馆33座洋行,演绎福州海派之源
福州烟台山,中西文化交融的典范,昔日领事馆、教堂、洋行与中式园林的汇聚地,映射出福州走向世界的开端,承载着开埠后的都市风貌,享有“万国建筑博物馆”的美誉。
烟台山商业集群
福州最潮流的生活方式在烟台山
历史一再证明江潮涌处磐石屹立
在有江的城市,真正的江心盘,才能实现市场周期的穿越
“福州外滩”独树时代的价值高地
近8年唯一在售住宅 南江滨难得稀缺资产
以融侨外滩为代表的闽江豪宅,最高约10万/㎡造就南江滨无与伦比的顶豪圈层。成为当前市场环境下,少有能够与时间与跌宕抗衡的恒贵资产高地。
左海·烟山江翠2英里范围内
荟萃人文、生态、文教、商业的天幕生活场
TOP级商圈: 7大潮流汇集地
外滩一号、爱琴海购物广场、万达广场、烟台山商业街
优越商圈环绕
顷刻尽享城市繁华之利
TOP级学府: 13所名校为邻
江南水都中学、第十六中学、福州外国语学校等
全市排名前20的名校
完善的教育链条
铸就鼎盛的人文气韵与学府氛围
TOP级生态:6园双岛环伺
闽江公园、华侨公园等6座生态公园
串联滨江湿地景观带
爱情岛、中洲岛双岛秘境
以都心绿洲型制抒写城市生活的从容与活力
传奇闽江心 烟山外滩旁
建面约130-170㎡海派天幕奢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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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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