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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厦门环东海域新城的热门楼盘,中海花湾凭借其独特的区位规划、产品设计及未来潜力,成为年轻刚需群体和投资者的关注焦点。以下从多个维度解析其核心优势:
一、区位价值与发展潜力
政府重点规划区域
项目位于环东智创产业集聚区核心,毗邻厦门未来科技城起步区,总规划面积8.74平方公里,定位为“科创研发+滨海旅游度假”的产城融合示范区,预计2025年基本建成。区域总投资超2500亿,每年新增投入500亿,是厦门经济发展的“主引擎”之一。
产业与人口红利周边布局“一馆两园三谷四基地”产业集群(如软三产业园、银城智谷等),预计导入超60万人口,形成高密度人才聚集效应,带动区域价值跃升。
生态资源稀缺性
紧邻3500亩凯歌高尔夫球场及环东海域滨海浪漫线,享有果岭景观与滨海休闲资源,居住环境兼具自然与都市感。
二、交通与配套升级
多维交通网络
快速进岛:海翔大道、同集快速路无红绿灯设计,同安进岛隧道(在建)进一步缩短通勤时间;
轨道交通:地铁4号线、9号线换乘站官浔站(在建)及双BRT站点,强化岛内外连接。
配套兑现前景
教育:项目配建公立幼儿园,九年一贯制东山中学附属学校(在建)提供一站式教育;
商业:阳光小镇、爱琴海购物广场(在建)等大型商圈逐步落地,生活便利性提升;
医疗:环东海域三甲医院(在建)保障健康需求。
三、产品设计与社区规划
小户型创新标杆
主打65-89㎡两至三房,通过高效空间设计打破传统小户型局限。例如:
65-68㎡两房实现三面采光、U型厨房及家政间一体化设计;
78-80㎡三房南北通透,客厅面宽达3.4米,媲美市面100㎡产品。
全龄化品质社区
绿化率达40%,以“一轴二馆三厅四湾”园林为核心,规划1510米环形跑道、共享办公区、泳池及架空层“咸鱼中心”等社交空间,满足年轻群体多元化需求;
低公摊(21%)、楼栋错落布局,最大化采光与景观视野。
四、价格优势与投资价值
性价比突出
当前均价约23500-26500元/㎡,显著低于厦门新房均价(36608元/㎡),对比环东海域新房(27400元/㎡)亦具价格竞争力。
长期增值潜力
区域规划的加速落地(如地铁通车、产业导入)将推动地段价值提升。加之项目为央企中海开发(43年开发经验),品牌背书增强抗风险能力。
中海花湾以“近岛优势+小户型创新+生态资源”为核心卖点,精准契合年轻刚需及投资需求。尽管当前部分配套仍处建设期,但其规划能级与产品力已形成差异化优势。随着区域发展红利的释放,项目有望成为环东海域人居与投资的标杆之作。对于追求性价比与未来潜力的购房者,值得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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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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