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律师工作室-【以案说法】开发商延迟交房,如何维权?

福建莆田刑事经济律师 2017-07-28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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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元月,任某看中了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价值50余万元,当日便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交纳了定金15万元。两日后,任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2015年5月30日交付房屋。

案情

2012年元月,任某看中了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价值50余万元,当日便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交纳了定金15万元。两日后,任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2015年5月30日交付房屋。任某于2012年2月向某银行房山支行申请了住房按揭贷款。很快,银行将任先生的贷款打入开发商账户。

交房的日子,任某满怀欣喜地去收房,这时才发现还有工人在里边施工,入住似乎是遥遥无期的事,任某找开发商理论时开放商以种种理由推托。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任先生有两种维权方式:其一,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贷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等损失;其二,选择退房,要求开发商要退还全部房款,并承担双倍定金的赔偿责任(因任某交付了15万元定金已超过主合同的20%,因此只能要求10万元定金的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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