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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地址 翔安翔安区南部新城板块翔安东路与石厝路交叉口南侧
装修状况 精装修 建筑形式 板楼,高层
规划面积 27784 平米 建筑面积 130000 平米
容 积 率 3 绿 化 率 30% 房屋产权 住宅底商40年 规划户数 870户 车 位 数 950个
楼盘朝向 南 物业公司 地铁恒泰物业
开 发 商 厦门盛源长兴有限公司
项目介绍
翔安后村TOD璞安这个楼盘配套还是可以的,1.5公里全能配套,项目处于翔安南部新城的主生活区板块,近邻3号线双地铁口埔边站、后村站,畅通岛内外;家门口优渥全龄目送式教育,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举步即达醇熟商业,商圈环绕,繁华大成;家门口四大公园保障全优生活,非常适合来置家置业
景观特色
鼓锣公园、东山水系公园、翔安市民公园(规划中)、翔安湖(规划中)环绕,筑就城市不可多得的公园生活
区位介绍
翔安南部新城作为岛外发展潜力巨大的区域之一,众多国家级、省级项目纷纷落地翔安,如翔安国际机场、新会展中心、翔安大桥等配套不断兑现。除此之外,翔安是厦门全市地铁线路规划数量最多的区域,可以说是岛外唯一一个海陆空一体化的区域且项目所在的翔安南部新城定位中央文教区,集众多优质教育资源于此
规划设计
翔安南部新城片区内交通网络发达,西靠滨海东大道连接翔安隧道,区域内规划完善,作为翔安重点发展区域,片区资源可以很好的辐射周围项目产生利好,片区内高新产业发达,自然资源丰富,生态宜居:随着周边板块的完善与成熟,板块轮动效应下,项目所在地未来价值可望实现攀升
交通配套:立体交通 全岛互联百米双地铁口 举步繁华,坐拥3号线浦边站、后村站双地铁口,步行距离约200米后村站,串联3大产业、3大商圈和4大公建,速度通达全城。
教配套 : 学府文脉 一站式开启菁英人生,厦门实验小学翔安校区、厦门双十中学翔安校区、厦门外国语翔城中学、厦门科技中学、翔安第二实验学校
休闲配套:生态绿肺 一线景观举步即达,鼓锣公园、东山水系公园、翔安市民公园(规划中)、翔安湖(规划中)
商业配套: 商业集萃悦享生活缤纷万象,闽篮城市广场、时代上城综合体(规划中)、奥特莱斯(招商中)、恒亿欧洲城(规划中),另可乘地铁3号线快速抵达五缘湾等商圈。自持潮流商业街区,超4000㎡自持商业街区,翔安南部新城片区3公里内罕见的活力街区,满足家庭欢聚、休闲娱乐、生鲜采购等日常所需。
【户型鉴赏】
翔安后村TOD·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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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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