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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位置】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路与乐天路交叉口东南侧(集美中学高中部旁)
【开发商品牌】厦门集美发展集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公司】景山都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力产品】建面约91㎡ 内外双公园景观高层
【项目规划】22万㎡建面 高层住宅+社区商业
【容积率】2.82
【绿化率】32.5%
周边配套
周边购物中心:喜盈门建材家具广场(同集南路店),新华都购物广场(集美店),宝姿美服饰,人人乐(乐海路店),新华都购物中心(集美店),三星电子服务中心,亿科电脑城,绿韵花艺(乐海路店),悦知新书屋,环源摆摊用品,
周边医院:第二医院、集美医院、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卫生监督所
周边中、小学:乐海小学、集美中学初、高中部教育配套
周边幼儿园:3000平米社区幼儿园
周边银行:中国农业银行ATM,中国建设银行ATM(亚太大厦南),厦门农商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中国工商银行ATM(凤林中路),厦门农商银行ATM(凤林中路),中国农业银行ATM(亚太大厦西南),厦门农商银行atm,兴业银行ATM(亚太大厦西南),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嘉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厦门嘉庚支行)
周边公交:l21路,755路,快2路,922路,929路,930路,935路,961路,905路,909路,940路,655路,650路快运,651路,652路,658路,659路,691路,791路,901路,902路,950路,953路,954路,959路,903路,906路,921路,948路,949路,981路,l22路,快1路
周边景观:市政中央公园、项目近3万平中庭园林
中央公园城楼盘简介
本项目周边生活配套丰富,衣食住行方便,临近集美中学高中部和乐海小学,加上内部3000平米幼儿园,教育配套完善,同时边上有近十万平市政中央公园,环境优美。
项目占地约6万平米,总建约22万平米,楼层26-39层高,大部分可以做到南北通透,有84-156平米的二、三、四房产品,同时各栋分布有少量155-296平米的楼中楼,3-7房,自带1500平超市和3000平幼儿园,10000平商业面积,规划车位1400个,配比超过1:1,充分满足客户需求。
户型鉴赏
124平
厦门中央公园城售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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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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