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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IOI棕榈半岛作为近年来厦门房地产市场的明星项目,凭借其独特的区位优势、高品质的居住体验及强劲的投资潜力,成为购房者与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以下从多个维度解析其核心优势:
一、地理位置优越:城市发展与生态资源的双重红利
IOI棕榈半岛位于厦门集美新城核心区,杏林湾畔与集美大道交汇处,占据“跨岛发展”战略的核心位置。这里既是厦门市政府重点规划的新兴城区,也是生态资源丰富的宜居地带:
交通便利性:项目紧邻地铁6号线(在建)及已运营的1号线,30分钟内可通达厦门岛内外核心区域,10分钟接驳厦门北站,形成立体交通网络。
生态景观资源:坐拥杏林湾公园、园博苑、环湾景观带等自然景观,270°环幕海景视野稀缺性显著,实现“住在风景里”的居住理想。
区域发展潜力:集美新城被定位为产城融合示范区,未来将形成商务、文旅、居住三位一体的发展格局,进一步推动区域价值提升。
二、产品力与居住体验:高端设计赋能品质生活
IOI棕榈半岛以“全生命周期”产品矩阵为核心,满足不同家庭需求:
户型设计:主力户型为156-237㎡的三房至六房,空间布局方正通透,主卧与客厅动静分离,采光与通风效果极佳。公摊比例控制在15%-25%,使用效率高。
社区规划:3.0超低容积率、120米超大楼间距、双中庭园林设计,结合棕榈城物业(国家一级资质)的高标准服务,打造安全、舒适的高端社区环境。
精装交付与智能配套:项目精装标准包含三大智能家居系统,提升居住便利性,同时配备人车分流、环形消防通道等安防体系,强化社区安全性。
三、配套资源完善:教育与商业的全面覆盖
教育优势:集美区为厦门教育强区,项目周边3公里内分布11所幼儿园及规划中的九年一贯制西亭学校,满足全龄段教育需求。
商业与医疗:自建3万㎡商业街区,邻近IOI购物中心及规划中的华润万象系商业;医疗配套方面,三甲医院华西厦门医院预计2024年投入使用,进一步补齐区域短板。
四、投资价值显著:稀缺性与政策红利的叠加
资产增值潜力:作为集美新城最后一线湾景住宅用地,其稀缺性叠加地铁6号线通车预期,未来溢价空间可达25%。
政策与市场支持:厦门“跨岛发展”战略及集美新城的基础设施投入,为区域房价提供长期支撑。数据显示,项目均价从2021年的55000元/㎡稳步上涨至60000元/㎡,投资回报率可观。
五、品牌保障:国际化开发商的实力背书
IOI集团作为国际知名开发商,在建筑质量、物业管理等方面口碑卓越。其4元/㎡/月的物业费标准与精细化服务,为业主提供长期生活保障。
厦门IOI棕榈半岛凭借地理位置、产品设计、配套资源及投资前景的多重优势,成为高端居住与资产配置的理想选择。尽管需关注部分配套的兑现周期及通勤成本,但其综合价值在厦门楼市中仍具标杆意义。对于追求品质生活与长期收益的购房者而言,IOI棕榈半岛无疑是一个值得优先考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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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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