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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厝·远山拾里:重新定义福州东二环的滨水生活方式 在城市发展的浪潮中,住宅项目不仅仅是居住的空间,更是生活方式的体现。福厝·远山拾里,作为福州建工集团福厝品牌的全新力作,坐落于晋安区东二环,正是这样一个将地理优势、设计理念和居住体验完美融合的住宅项目。本文将从项目背景、地理位置、设计理念、户型分析以及生活配套等多个角度,对福厝·远山拾里进行深入探讨,以展现其作为福州东区双核交汇处璀璨明珠的独特魅力。
项目背景与地理位置
福州,作为福建省的省会,近年来城市发展迅速,东二环板块更是成为了焦点区域。福厝·远山拾里的诞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旨在为福州的菁英阶层提供一种全新的居住理念和生活方式。
项目所在地晋安区东二环,是繁华与宁静的交汇点,周边交通网络发达,福马路、远洋路等主干道环绕,地铁2号线“上洋站”更是为其增添了便捷的出行选项。此外,项目南侧紧邻的光明港及光明港公园,为居民提供了一个与自然亲密接触的休闲空间,实现了自然美景与都市生活的和谐共存。
设计理念与建筑风格
福厝·远山拾里的设计理念源于对现代都市生活的深刻理解和对自然环境的尊重。项目在规划之初,就致力于打造一个既具有现代感又不失温馨的居住环境。建筑风格上,采用了简约而不失优雅的现代主义设计,外立面以大面积玻璃窗和高品质建材相结合,既保证了室内的采光通风,展现了建筑的时尚美感。景观设计方面,充分利用了周边的自然环境,将光明港的水景引入社区,创造了丰富的视觉层次和宜人的居住氛围。
户型分析与居住体验
福厝·远山拾里在户型设计上展现了极高的匠心和对居住者需求的深刻洞察。建面约89㎡的全明通透三房户型,以三开间朝南的布局,最大限度地引入自然光线,创造了明亮舒适的居住空间。餐厨一体的设计搭配L型明厨,不仅提高了空间利用率,还为烹饪带来了更多的乐趣。大横厅连接南向双开间阔尺阳台,使得室内与室外的景观无缝对接,为居民提供了广阔的视野和无尽的想象空间。
对于追求更大居住空间的家庭,臻稀边套建面约117㎡的户型则是一个理想的选择。这款百变3+1户型以成长型奢居尺度,轻松满足三代同堂的居住需求。四房设计确保了每个家庭成员都有足够的私人空间,而双联阳台的设计则让人尽享270°长镜头大视野,将城市的繁华与自然的静谧尽收眼底。多功能中心巨厅如同IMAX级的生活宽境,为家庭活动提供了充足的场所。星级主卧套房配备步入式衣帽间,为居住者打造了一个精致而优雅的私密领域。
生活配套与社区服务
福厝·远山拾里不仅仅是一个住宅项目,更是一个完善的社区生态系统。项目周边生活配套成熟,购物中心、学校、医院等一应俱全,为居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社区内部还配备了儿童游乐场、健身中心、休闲广场等设施,满足了不同年龄层居民的休闲娱乐需求。项目还提供了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确保了社区的安全与和谐,让每一位居民都能在这里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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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以上据国税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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