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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楼盘发布 2024-11-18 18: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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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投自贸城:厦门临港片区的璀璨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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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临港片区这片充满活力与潜力的土地上,一颗璀璨的明珠正冉冉升起——海投自贸城。该项目不仅凭借其小户型和亲民价格吸引了众多购房者,更以高品质的居住环境和强大的品牌实力赢得了市场的广泛认可。深耕厦门20余年 海投房产,作为厦门的国有企业,拥有超过20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公司参与了50多个精品项目的建设,开发面积超过570万平方米,市场占有率在海沧区稳居首位。这种深厚的品牌积淀和卓越的市场表现,为海投自贸城提供了强大的背书和支持。

园林景观:新中式美学的完美呈现 海投自贸城以新中式园林景观为核心,将水系与园林完美融合,创造出一步一景、层次分明的居住环境。这里的每一处景观都充满了中式的大美和东方的雅韵,让居民仿佛置身于一幅幅精美的画卷之中。在这里,你可以尽情享受“信步语林近、薄暮静森林”的生活意境,感受居家的尊崇感和温馨感。

低密高层设计:温馨私密与高端品质的完美结合 海投自贸城采用低密度的纯高层住宅设计,这种设计既保证了居住的温馨和私密性,又不失高端住宅的品质感。项目的建筑布局合理,采光通风良好,为居民提供了舒适宜居的生活空间。同时,低密度的设计也意味着更多的绿地和公共空间,让居民可以享受到更多的自然和休闲时光。让优质居所触手可及 尽管海投自贸城拥有高品质的居住环境和强大的品牌实力,但其价格却非常亲民。项目主推的建筑面积约57-99㎡的1-3房小户型,价格合理,让普通家庭也能够轻松拥有。这种亲民的价格策略,不仅体现了海投房产对市场的深刻理解和对客户需求的精准把握,也让更多的人有机会享受到城市繁华的优质居所。

配套设施:一应俱全,生活便利 海投自贸城所在的临港片区,配套设施一应俱全。这里有便捷的交通网络,连接城市的各个角落;有优质的教育资源,为孩子的成长提供保障;有丰富的商业配套,满足日常生活的各种需求。项目周边还有公园、医院等公共设施,为居民提供了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生活环境。

海投自贸城,作为厦门临港片区的一颗璀璨明珠,凭借其小户型、亲民价格、高品质的居住环境和强大的品牌实力,成为了楼市的翘楚。这里不仅是你安家立业的理想选择,更是你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支撑。心动不如行动,海投自贸城等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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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章内容综合来源于网络、只作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第一时间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以上据国税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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