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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龙湖天曜售楼处电话400-8383-583【售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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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地产携体系内高端的TOP序列天字系,落子东二环核心,泰禾广场旁,晋安湖畔,打造全福建商业标杆之作—龙湖·天曜摩天轮综合体!项目占地61亩,建面约12.7万㎡,以超120米天际高度摩天轮为中心,打造集共生生活中心、都市商业中心、创新创业中心于一体的城市级都市一线商业生活圈。首次推出的环湖双子塔SOHO产品,楼栋正对福州首个屋顶摩天轮,集全福州鼎级配置,超90%的全玻璃幕墙外立面,国际垂直绿化与空中花园的引入,成就匹配城市地标中的地标资产。建面约38-200平多维办公空间,灵活多变,满足商业、办公、租赁等多功能需求。更有东二环**核心的三大地标加持,现在难得,未来难再得!福州首度钻石天境示范区现已开放,臻奢爱马仕橙及卡地亚红主题样板间,恭迎品鉴!
项目简介
单价 27000元/平米
交房时间 2022-12-31
楼盘地址 后浦路
装修状况 毛坯
建筑形式 板楼
规划面积 14643.2 平米
建筑面积 127301.05 平米
容 积 率 2
绿 化 率 30%
房屋产权 写字楼商铺:40年 SOHO:40年
规划户数 1389户
车 位 数 共1118个停车位
物业公司 福州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类型 别墅,商业 物 业 费 住宅:3.2元/m²/月
开 发 商 福州市晋安区光正爱摩轮置业有限公司
景观特色
楼栋正对福州首个屋顶摩天轮,集全福州鼎级配置
区位介绍
龙湖地产携体系内高端的TOP序列天字系,落子东二环核心,泰禾广场旁,晋安湖畔,打造全福建商业标杆之作—龙湖·天曜摩天轮综合体
规划设计
项目占地61亩,建面约12.7万㎡,以超120米天际高度摩天轮为中心,打造集共生生活中心
建筑风格
超90%的全玻璃幕墙外立面,国际垂直绿化与空中花园的引入,成就匹配城市地标中的地标资产
周边设施
交通三横四纵立体化交通网络,化工路连接城市二环与三环,快速通达全城;连江路连接二环快速通道,**火车站、汽车北站,是东部新城、马尾新城及周边县市进入老城区传统商业中心主干道。湖东东路隧道串联鼓楼、晋安、鹤林片区,福州北部城区便捷的东西向主干道。在建的东部快速通道,将成为马尾、琅岐、长乐等新区进城的首站,串联滨海新城和福州老城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同时在建的北二工程通道,是福州城区经桂湖、贵安,连接连江城关的一条重要通道。
中**福州第三**晋安区分校、晋市二附小、福州十一中**部、晋安区****(无划片政策)
综合商场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商圈、五四路商圈、东街口商圈、台江万达商圈四大商圈环绕
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立医院、省儿童医院(在建)其他生活配套:鹤林生态公园、牛岗山公园、晋安湖公园(在建),三大公园形成逾2000亩晋安公园;行政配套:晋安区便民服务中心、岳峰镇卫生服务中心、晋安“三创园”
户型鉴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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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以上据国税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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