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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花湾:厦门环东海域的未来生活典范 在厦门环东海域新城的南端,一处引领未来生活潮流的住宅项目——中海花湾,正以其独特的魅力和无限的活力吸引着人们的目光。这里不仅是住宅,更是一种生活方式的象征,一个充满活力和创意的社区,一个让人们在享受自然美景的同时,也能感受到城市繁华与便捷的理想居所。
中海花湾坐落于环东海域新城的核心地带,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居民可以轻松地通过发达的交通网络到达城市的各个角落,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娱乐,都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抵达目的地。这种与城市紧密相连的感觉,让人们既能享受到城市的繁华,又能拥有一个宁静舒适的居住环境。
中海花湾的建筑风格独具特色,与周边环境完美融合,展现了现代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这里的每一栋建筑都是一件艺术品,每一个细节都体现了设计师的匠心独运。这里绿树成荫,鸟语花香,为居民提供了一个宜人的居住环境。
中海花湾社区内部设施丰富多样,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未来空间站”和“咸鱼中心”。这两个独特的场所专为年轻人打造,提供了休闲娱乐、学习交流和社交互动的平台。在这里,居民们可以尽情地释放自己的激情和创造力,结交志同道合的朋友,共同打造一个充满活力和创新精神的社区。
对于家庭来说,孩子的教育是重中之重。中海花湾周边规划了公办幼儿园和九年一贯制中学,为孩子们提供了全方位的教育环境。从幼儿园到中学,孩子们可以在这里接受优质的教育,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家长们无需为孩子的教育问题担忧,可以更加专注于工作和家庭生活。
中海花湾周边的商业配套设施丰富多样,为居民提供了便利的购物选择。驱车可至舜弘现代城、爱琴海购物广场、阳光小镇和尚柏奥特莱斯等购物中心,满足各类生活需求。无论是日常用品还是高端奢侈品,都可以在这里找到。此外,中海花湾临近环东海域医院(建设中)和众多休闲娱乐设施,为居民提供及时高效的医疗服务和丰富多元的娱乐选择。
中海花湾的住宅设计独具匠心,拥有小高层和高层建筑,户型设计多样,涵盖了65平方米到88平方米的2居和3居户型。每户住宅都充分利用了空间,确保了居住舒适度和生活便利性。总户数达到3224户,容积率为2.7,为每个居民创造了宽敞舒适的生活空间和良好的居住环境。在这里,人们可以享受到高品质的居住体验,感受到家的温馨和舒适。
中海花湾作为厦门环东海域的一颗璀璨明珠,不仅提供了宜居的住宅环境,还融入了先进的社区设施与人文关怀。无论是追求便捷生活还是享受高品质的居住体验,这里都将是人们理想的选择。走进中海花湾,就像走进了一个充满无限可能的未来世界,一个让人们在快节奏的生活中找到平衡与宁静的理想家园。随着环东海域新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中海花湾的未来将更加美好,成为引领未来生活潮流的典范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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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环东海域【中海花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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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以上据国税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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