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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房·芙蓉书院”:理想家园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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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都市的快节奏生活中,人们对理想家园的追求始终如一。无数人曾幻想过自己的梦想之家,如今,“特房·芙蓉书院”将这一梦想变为现实。这里不仅是一处居所,更是一种生活态度的体现,将蓝图上的理想变为触手可及的现实。环境之美 “特房·芙蓉书院”坐落于风景如画的环境中,拥有一片建面约1.2万平方米的典范级园林。这片园林是自然与建筑的完美融合,为居民提供了休闲娱乐的理想场所。漫步其中,可以感受到四季变换的韵律,每一处景致都仿佛在诉说着自然的故事。这种实景之美,远非任何蓝图所能比拟。
品质之优 在建造品质上,“特房·芙蓉书院”毫不妥协。项目采用一线大牌的建筑材料和工艺,确保每一处细节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全屋中央空调的配置,为居住者提供了舒适宜人的生活环境。值得一提的是,中央空调的覆盖范围遍及全屋,唯独卫生间、厨房和内阳台除外,充分考虑了不同空间的功能需求。 教育资源 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特房·芙蓉书院”的教育资源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吸引力。项目周边拥有优质的教育资源,为孩子们的成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虽然广告中明确表示不构成学区承诺,但实际的学区情况将以政府部门的公示信息为准,这无疑为家长们提供了一颗定心丸。
地理位置 “特房·芙蓉书院”的地理位置同样优越。毗邻厦大翔安校区,这里的学术氛围浓厚,为居民提供了一个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生活环境。周边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商业中心、医疗机构等,更是为居民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户型设计 在户型设计上,“特房·芙蓉书院”提供了从89到130平方米的多种选择,满足不同家庭的需求。无论是新婚夫妇、三口之家还是三代同堂,都能在这里找到适合自己的理想家园。精装修的标准更是免去了购房者自行装修的繁琐,让他们能够更加专注于享受新家带来的喜悦。
综上所述,“特房·芙蓉书院”以其卓越的品质、优美的环境、丰富的教育资源和便捷的地理位置,成为了一个理想的居住选择。这里不仅是人们栖息的港湾,更是实现梦想、追求美好生活的起点。在这个充满诗意的地方,每一个细节都散发着家的温暖,让人仿佛置身于一幅美丽的画卷之中。
“特房·芙蓉书院”:理想家园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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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以上据国税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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