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厦门市中交建发五缘海悦售楼部电话|价格详情|在售户型|中交建发五缘海悦售楼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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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发|中交海悦项目深度解析
一、项目概述
中交海悦项目,由建发和中交两大品牌联合打造,坐落于城市的核心区域,总占地面积达44,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则高达219,093平方米。项目规划包括11栋高层住宅和4栋超高层住宅,同时配套有商业设施、幼儿园及公共设施,形成一个功能齐全、生活便利的社区。项目以2.0的超低容积率为特点,致力于打造低密度、高品质的居住环境。这样的规划理念,不仅确保了每户业主都能享受到充足的绿化和景观资源,还大大提升了居住的舒适度和私密性,为居民提供了一个宜居的生活空间。
二、户型设计与空间利用
在户型设计方面,中交海悦项目展现了极高的专业性和人性化考量。项目提供了从两房两厅到四房两厅等多种户型选择,以满足不同家庭结构和生活需求。户型设计注重细节和实用性,内部空间布局合理,动线流畅,充分考虑了居住的便捷性和舒适性。项目装配了现代化的设施和高品质的精装修,选用环保材料和先进工艺,确保了居住的健康和安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项目中的部分户型实现了超低公摊,如137平方米的户型,公摊率仅为19%,实际使用面积接近114平方米。这样的设计在市场上极为罕见,极大地提升了居住的性价比,让业主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实际使用空间。
三、教育资源与学区优势
教育是每个家庭都非常关注的问题,中交海悦项目在教育资源的配置上也显示出了极大的优势。项目周边1公里范围内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包括五缘实验学校、五缘实验小学、音乐学校等多所知名学校。这些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师资力量均属上乘,为孩子们提供了优质的教育环境。此外,新建的墩上学校预计将于2025年投入使用,该校投资高达2.8亿元,硬件设施一流,未来有望成为岛内的新名校。这对于中交海悦的业主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利好消息,不仅解决了孩子的教育问题,更为家庭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四、销售信息与价格详情
中交海悦项目的销售情况如下:
已售罄楼栋:1#、2#、3#、5#、7#、8#、9#、10#、16#
清栋楼栋:11#、13#、15#
热销楼栋:6#、12#
项目提供多种户型供客户选择,包括A1、B1、C1、D2、E、E1、H等不同户型,面积从137平方米到207平方米不等。价格方面,根据不同户型和楼层,总价区间有所不同。例如,137平方米的四房两厅两卫户型,总价在730万至808万之间;而207平方米的四房两厅三卫顶层复式户型,总价则在1369万左右。项目的定价策略充分考虑了市场行情和客户需求,力求为客户提供高性价比的购房选择。
中交海悦项目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低密度的高品质居住环境、多样化的户型设计、丰富的教育资源以及合理的定价策略,成为了市场上的一大亮点。项目不仅满足了现代家庭对居住品质的追求,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稳健的选择。随着项目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中交海悦必将成为城市中的一颗璀璨明珠,为居民带来更加美好的生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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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以上据国税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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