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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楼盘发布 2024-11-18 17: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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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龙湖时代上城:翔安新地标,定义高品质生活新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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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这座风景如画的海滨城市中,每一个新兴项目的诞生都寄托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无限憧憬与追求。今日,让我们共同聚焦位于翔安区凤翔街道的璀璨明珠——厦门龙湖时代上城。该项目不仅地理位置得天独厚,更是融合了教育、商业、交通等多元功能的综合性生活大城,正以其独有的魅力,引领着厦门东部市级中心的全新风尚。

厦门龙湖时代上城坐落于翔安区凤翔街道,紧邻翔安大道西侧,毗邻公交车站林前站,占据着厦门东部市级中心的黄金地段。这里不仅是近岛的第一站,更是未来城市发展的核心区域。随着厦门城市东进战略的加速推进,时代上城所在区域的发展潜力无可限量,未来的价值更是不言而喻。

学府环绕,书香满园 对于众多家庭而言,优质的学区资源往往是购房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厦门龙湖时代上城周边名校荟萃,包括双十中学、科技中学、实验小学翔安校区、厦大翔安校区等多所知名学府环伺四周。这些学校不仅学术氛围浓厚,教学质量也名列前茅,确保孩子们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高质量的教育。

交通便捷,四通八达 在交通方面,厦门龙湖时代上城的表现同样出色。项目紧邻地铁3号线和4号线,多条公交线路穿梭其间,形成了立体化的交通网络。无论是前往岛内核心区域,还是连接厦门其他区域,都能轻松实现快速通达。此外,4F国际机场、翔安大桥、第三东通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加持,更是让这里的出行变得前所未有的便捷。

商业配套完善,生活多姿多彩 作为一座集创智办公集群、龙湖天街MALL、餐饮商业集群、精品酒店等多种业态于一体的综合体,厦门龙湖时代上城不仅满足了居民的日常购物需求,更带来了丰富多彩的生活体验。龙湖天街MALL作为项目的商业核心,汇聚了众多国内外知名品牌,让居民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一站式的购物乐趣。而周边的湿地公园和商业中心,则为居民提供了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高品质物业,商住投资双重保障 在物业管理方面,厦门龙湖时代上城由龙湖智创生活提供服务。作为中国钻石级物业,龙湖智创生活以专业的服务态度和高效的管理模式赢得了广泛赞誉。在这里,业主不仅能享受到舒适的居住环境,还能获得商住投资的双重保障。高运营标准、高客流量、高出租率,使得龙湖时代上城成为了市场上备受瞩目的热门项目。

厦门龙湖时代上城,品质生活的理想选择 综上所述,厦门龙湖时代上城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教育资源、便捷的交通网络、完善的商业配套以及高品质的物业服务,成为了厦门东部市级中心的一颗璀璨明珠。无论是自住还是投资,这里都是不可多得的理想选择。如果你正在寻找一个能够承载美好生活梦想的地方,那么厦门龙湖时代上城绝对值得你深入了解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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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以上据国税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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