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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坐落于厦门的东部,以其独特的地理优势和丰富的自然资源而著称。这里不仅拥有迷人的环东海域,还承载着充满活力的科学城,使之成为未来发展的热点区域和理想的居住地。翔安区的发展潜力巨大,其南部新城、体育会展新城及环东东岸等区域的迅速崛起,展现了其作为现代化城区的无限可能。
地理位置与自然环境 翔安区地处厦门东部,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环东海域的壮丽风光为这片土地增添了一抹亮丽的色彩,而科学城的建设则为其注入了科技与创新的活力。这里的自然景观与现代建筑和谐共存,形成了独特的城市风貌。南部新城、体育会展新城和环东东岸等区域的快速发展,不仅提升了城市的整体形象,也为居民提供了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房地产项目亮点 在翔安区众多新楼盘中,金茂厦门国际社区无疑是一颗璀璨的明珠。该项目的住宅产权年限为70年,户型面积从61平方米到127平方米不等,满足了不同家庭的需求。建筑质量由央企背景保障,确保了房屋的品质和安全。价格方面,该项目的售价大致在26000至31000元/平方米之间,且赠送精装修,体现了高性价比。此外,金茂物业管理公司具备国家一级资质,为业主提供专业、细致的服务,确保了居住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金茂厦门国际社区位于环东东岸的五缘第二实验翔安分校区域,这一地理位置不仅享有潜力巨大的学区资源,也使得该项目成为投资和自住的理想选择。其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生活便捷,为居民提供了高品质的生活体验。
教育与交通资源 翔安区的教育和交通资源也是其吸引人的另一大亮点。金茂厦门国际社区邻近五缘第二实验翔安分校,为子女提供了优质的教育资源。而保利中交云上项目则位于翔安东部的体育会展新城,周边规划有双地铁线路,可轻松抵达五缘湾地铁站,极大地提升了出行的便利性。这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交通设施,不仅为居民提供了便利,也为区域的未来发展增添了动力。
商业配套与生活便利性 翔安区的商业配套日益完善,为居民提供了丰富的购物和娱乐选择。南部新城、体育会展新城等区域的商业中心,汇聚了众多品牌商家和餐饮娱乐设施,满足了居民的日常需求。此外,区域内的医疗设施也在不断完善,为居民的健康保驾护航。
投资价值与未来发展 翔安区作为厦门的未来之城,其投资价值不容小觑。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翔安区的房地产市场展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政府对区域发展的大力支持,以及对科技创新的高度重视,为翔安区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于投资者而言,翔安区的房地产项目不仅具有较高的增值潜力,也提供了稳定的租金回报。
翔安区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完善的配套设施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成为了厦门的一片热土。无论是自住还是投资,翔安区都能提供满意的选择。在这里,您可以享受到优美的自然环境、便捷的交通设施、优质的教育资源和丰富的商业配套。如果您有购房意向,不妨考虑一下翔安区的精品楼盘,相信您会在这里找到属于自己的理想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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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以上据国税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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