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厦门市中海国贸上城售楼部电话|价格详情|在售户型|中海国贸上城售楼处地址

莆田楼盘发布 2024-12-22 2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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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国贸上城,一个集现代滨海建筑风格与高端居住体验于一体的住宅项目,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的核心地带。该项目以其精心规划的楼栋布局、宽敞舒适的居住空间、以及丰富的配套设施,为城市精英提供了理想的生活选择。

中海国贸上城的楼栋分布主要集中在3、11、12、15号楼,共计提供274套房源。其中,3号楼设计为高楼层建筑,总层数达33层,采用两梯四户的设计,提供建面约110㎡的三房和建面约130㎡的四房户型。这两种户型均以内部边套的形式呈现,确保了居住的私密性和舒适性。而11、12、15号楼则为小高层建筑,每栋楼均采用两梯两户的设计,提供建面约143㎡的四房户型,这些户型以其宽敞的空间和合理的布局,满足了家庭生活的各种需求。

项目的占地面积为53813㎡,建筑面积达到279000㎡,绿化面积为18835㎡,绿化率高达35%,为居民提供了一个绿意盎然的居住环境。项目的容积率为3.47,这一数值在保证居住密度的同时,也确保了居住的舒适度和空间的开阔性。建筑风格方面,中海国贸上城采用了现代滨海风格,这种风格不仅体现了项目的国际化定位,也与厦门这座海滨城市的特色相得益彰。

中海国贸上城的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项目紧邻地铁2号线古地石站,同时靠近BRT洪文站和吕岭路等多条主干道,形成了一个便捷的交通网络,使得居民可以快速到达城市的各个角落。此外,项目周边还环绕着六大商圈,包括宝龙一城、古地石广场、加洲商业广场、万达广场、蔡塘购物中心(已签约)、瑞景商业广场以及软件园商圈,这些商圈为居民提供了丰富的购物、餐饮和娱乐选择。

在教育资源方面,中海国贸上城一公里范围内涵盖了多所优质学校,包括厦门一中思明分校(建设中)、厦门外国语附属小学洪文校区(建设中)以及万景校区。这些学校的建设,不仅为居民提供了优质的教育资源,也为孩子们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招生划片方案将由政府每年发布,出卖人对此不提供任何保证和承诺。

中海国贸上城注重社区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以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项目引入了酒店式的服务理念,提供了五星级酒店式的迎宾规格,包括大开间归家大门、社区专属落客岛、星级双入户大堂等,为居民营造了尊崇的归家仪式感。此外,项目还打造了智慧型社区,引入智能机器人,为居民提供智能化的物业服务。

在建筑特色方面,中海国贸上城重金邀请了国内TOP级的设计单位的首席设计师亲自操刀,采用了低奢银灰色真石漆,交织流畅的线条感,搭配大玻璃立面,营造出现代化且具有国际范的外立面。项目的建筑布局采用了三横五纵的设计,充分考虑了本土气候与光照角度,确保每个家庭都能享受到充足的阳光,同时,高达35%的绿化率和超宽的楼间距,进一步延伸了光线与视野,为居民提供了一个宜居的环境。

中海国贸上城作为一个高端住宅项目,不仅在建筑设计和规划上展现了国际化和现代化的特色,还在交通、配套、教育和社区服务等方面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旨在为城市精英打造一个高品质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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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以上据国税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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