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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开龙湖璟宸府】—— 翔安核心之上的品质生活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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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开龙湖璟宸府售楼中心热线:400-8556-400【☎☎VIP贵宾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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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市的喧嚣与自然的静谧之间,寻找一个能够完美融合两者之美的理想居所,是现代人对高品质生活的不懈追求。首开龙湖璟宸府,作为翔安区的一颗璀璨明珠,凭借其卓越的地理位置、匠心独运的设计理念和完善的配套设施,为追求品质生活的您提供了一个完美的选择。
项目概览:翔安新店的璀璨明珠
首开龙湖璟宸府坐落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这片区域不仅是地理上的优越选择,更是心灵归宿的理想之地。项目紧邻翔安区政府,地处区域发展的核心地带,汇聚了城市发展的无限潜力与便利。这里的每一砖一瓦,都承载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让每一位居者都能深刻感受到城市的脉动与生活的从容。
楼间距优势:21米超宽视野,尽享自然馈赠
首开龙湖璟宸府的一大亮点在于其21米的超宽楼间距设计。这样的设计不仅保证了每一户的采光和通风,更让居住者能够享受到更加开阔的视野和更加亲近自然的居住体验。想象一下,清晨的第一缕阳光透过宽阔的楼间距,温柔地洒进您的房间,那是一种怎样的惬意与自在?在这里,每一扇窗都成为一幅流动的风景画,推窗即景,满眼皆是绿意盎然,清风徐来,心旷神怡。
户型与空间:奢享五房两厅三卫,三代同堂的温馨港湾
首开龙湖璟宸府提供多种户型选择,其中建筑面积约102-151㎡的花园墅户型,不仅是对空间的极致利用,更是对家庭情感的细腻呵护。五房两厅三卫的阔绰布局,无论是二人世界的甜蜜,还是三代同堂的温馨,都能在这里找到最完美的诠释。特别是151㎡的户型,更可打造出惊人的686㎡居住体验,让每一寸空间都充满生活的艺术感。这样的设计,不仅满足了家庭成员的个性化需求,更体现了对家庭和谐与幸福的深刻理解。
周边配套:繁华触手可及,生活无忧
首开龙湖璟宸府周边的配套设施一应俱全,从汇景购物广场到泰禾红门商业街,再到近在咫尺的劳动公园,满足您日常购物、休闲娱乐的所有需求。此外,项目周边还拥有优质的医疗资源,如厦大附属翔安医院、厦门市翔安区妇幼保健院等,为家人的健康提供坚实的保障。这些配套设施的完善,不仅提升了居住的便利性,更增强了居住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交通便捷:三横三纵一环湾,畅达全城
首开龙湖璟宸府的交通路网极为便捷,三横三纵一环湾的交通布局,让项目成为厦门市交通最为便利的别墅区之一。无论是快速进岛,还是日常出行,都能享受到前所未有的便捷与高效。值得一提的是,即将建成的第二东通道(翔安大桥)将进一步缩短与岛内的距离,让繁华与宁静无缝切换,为居住者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选择。
项目优势:龙湖品质,尊享非凡
作为行业内享有盛誉的龙湖物业,其景观设计与服务品质一直备受好评。首开龙湖璟宸府更是龙湖匠心独运的杰作,超低容积率,打造厦门绝版纯复式社区,让每一位业主都能享受到尊贵与纯粹的居住体验。项目的景观设计独具匠心,绿树成荫,花团锦簇,为居住者营造了一个宜居宜人的生活环境。
首开龙湖璟宸府,不仅仅是一座房子,更是一种生活态度的展现,一种对品质生活的执着追求。这里,是您安放身心的港湾,是您实现品质生活的理想之地。在这里,您可以尽情享受繁华与自然的完美融合,体验宽境人生的无限可能。首开龙湖璟宸府,期待您的莅临,共同开启一段品质生活的美好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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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以上据国税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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