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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楼盘发布 2024-11-18 17: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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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正荣府:小户型大智慧,畅享厦大圈核心区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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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集地理位置优越、设计精良、配套完善于一身的住宅项目,坐落于厦门市翔安区沙美路与翔安南路的交汇处。该项目不仅地处千亿翔安空港核芯区,还毗邻厦大翔安校区,尽享时代发展带来的红利。作为知名房企正荣地产的力作,翔安正荣府依托翔安国际机场和厦门大学的双核驱动,周边配套设施一应俱全,包括厦大学生街、泰禾天街、闽篮城市广场等多个成熟商业中心,为居民提供便捷的生活体验。

翔安正荣府的地理位置得天独厚,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靠近翔安国际机场,交通网络发达,出行便利。项目周边有多条主干道和公共交通线路,如地铁3号线支线,可轻松到达市区各主要景点和商业区。此外,项目紧邻厦大翔安校区,步行仅需几分钟,为在校师生和周边居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配套设施与生活便利 翔安正荣府周边配套设施完善,包括多个成熟商业中心、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项目附近有厦大学生街、泰禾天街、闽篮城市广场等商业中心,满足居民日常购物、餐饮和娱乐需求。此外,项目周边还有九年制厦门大学附属翔安实验学校、约2万平方米的厦大商业街、厦大附属翔安医院等配套设施,为居民提供便捷的生活服务。这些配套设施的完善,使得翔安正荣府成为一个宜居宜业的社区。

户型设计与居住环境 翔安正荣府规划了6栋高层建筑,建筑面积约60-100平方米,户型以二至四房的轻奢小户为主。这些户型设计精巧,布局合理,既保证了居住的舒适性,又兼顾了经济实用性。项目采用“一轴一环三院多组团”的景观设计理念,融入绿洲健身、阳光大草坪、童心树院等空间,营造出艺术绿洲森居的居住环境。这些设计不仅提升了居住品质,还为居民提供了丰富的休闲娱乐空间。首付不到50万元,总价可以在1字头,即可入住距离厦大翔安校区仅100米的知名房企小区,享受厦大圈附属配套。这一价格优势使得翔安正荣府成为年轻人和小家庭的理想选择。同时,随着区域的发展和配套设施的完善,翔安正荣府的投资潜力巨大,未来升值空间可观。

翔安正荣府作为一个集地理位置优越、设计精良、配套完善于一身的住宅项目,为年轻人和小家庭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居住选择。其小户型轻奢设计、艺术绿洲森居的居住环境、完善的配套设施以及价格优势,使得翔安正荣府成为一个值得考虑的购房选择。对于有为青年来说,翔安正荣府不仅是一个安家落户的地方,更是实现梦想的起点。居民可以享受到厦大圈核心区域的便利生活,同时拥有一个舒适、宜居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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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章内容综合来源于网络、只作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第一时间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以上据国税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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