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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屿自在海,坐落于厦门市马銮湾乐活岛核心区域,是由知名开发商象屿地产精心打造的高端住宅项目。象屿地产,作为《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旗下的子公司,凭借其丰富的开发经验和卓越的品质保证,为该项目注入了强大的品牌背书。项目总建筑面积约95,844平方米,包含7栋住宅楼,共计758户,提供从62平方米到105平方米不等的多种户型选择,以满足不同家庭的需求。
项目优势 交通便利性 象屿自在海地理位置优越,紧邻地铁站,为居民提供便捷的出行条件。项目距新阳大道地铁站仅约600米,步行即可到达,快速连接厦门市各个区域,尤其适合需要频繁出行的居民。教育资源丰富 项目周边规划有多所新建学校,虽然目前仍在建设中,但预示着未来教育资源的巨大发展潜力。特别是,海沧教育局已明确,象屿自在海的幼儿园就读于绘童瑶兴景幼儿园、绘童瑶庚西幼儿园及海沧区2021HP03地块A地块配套幼儿园(在建中);小学则划片就读厦门双十海附庚西分校,为孩子的成长提供优质的教育环境。医疗设施完善 项目附近拥有长庚医院等优质医疗机构,为居民的健康提供有力保障。马銮湾医院(在建中)的设立,将进一步丰富区域内的医疗资源,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及时、高效的医疗服务。
户型设计多样 项目提供多种户型选择,包括小户型和边套户型,满足不同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的需求。户型设计注重空间的合理利用和居住的舒适性,如约62平方米的竖厅两房一卫、约82平方米的竖厅三房1.5卫等,均体现了开发商对居住品质的追求。 项目挑战 容积率问题 项目的容积率约为2.5,相对较高,这可能导致居住舒适度的下降,如楼间距较窄、采光受影响等问题。开发商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居住体验的影响。
综合推荐 如果您重视交通便利性和未来的教育资源,象屿自在海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项目周边的配套设施完善,交通、教育、医疗等资源丰富,为居民提供了一个宜居的生活环境。然而,如果您更重视居住的舒适度和私密性,可能需要考虑其他楼盘。建议潜在购房者实地考察,以获得更全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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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以上据国税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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