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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特房樾鸣湾:环东新城的卓越生活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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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述 厦门特房樾鸣湾是特房集团在环东新城精心打造的高端住宅项目,作为其在该区域的第十五个作品,该项目集优质资源于一身,致力于为追求高品质生活的家庭提供理想居所。
二、地理位置与交通
- 位置优势:位于环东新城,这是一个正在快速发展的新兴区域,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 交通便利:项目周边交通网络发达,便于居民出行,轻松连接城市各主要区域。
三、教育资源 - 名校毗邻:樾鸣湾紧邻市直属名校同安一中滨海校区,直线距离仅25米,为孩子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 教育体系完善:15年的学习生涯在300米范围内即可完成,学校近5年平均本一上线率超过80%,在福建省内名列前茅。
四、医疗配套 - 优质医疗:项目临近三甲级综合医院环东海域医院及泰康之家鹭园,距离约3公里,确保居民的健康和医疗需求得到及时有效的满足。
五、休闲娱乐 - 自然景观:周边拥有下潭尾红树林湿地公园等自然景观,提供亲近自然的机会。
- 文化设施:海上歌剧院(在建)等文化设施,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 体育设施:厦门市运动训练中心等体育设施,满足居民的运动健身需求。
六、社区配套
- GFC成长友好住区:樾鸣湾开创了厦门首个GFC成长友好住区,注重全龄段居民的需求,提供友好的生活环境和服务。
- 全龄空间友好:一环两轴6园的社区设计,确保每个年龄层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活动空间。
- 全境制度友好:社区管理制度完善,为居民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 全新服务友好:提供全方位的社区服务,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七、户型设计
- 多样化户型:项目提供从79平的3房2厅1卫到124平的4房2厅2卫奢阔边套大四房等多种户型,满足不同家庭结构和生活需求。
- 人性化设计:每种户型均深度考量家庭生活的实际需求,确保居住的舒适性和实用性。
厦门特房樾鸣湾凭借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卓越的教育资源、便捷的交通网络、完善的医疗配套、宜人的自然环境和舒适的居住环境,已成为环东新城的一颗璀璨明珠。对于渴望为家人提供高品质生活的人士而言,樾鸣湾无疑是一个不容错过的选择。加入特房樾鸣湾的大家庭,共同开启一段美好的居住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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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以上据国税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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