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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楼盘发布 2024-11-18 23: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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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苏溪听语是同翔高新城推出的首个商品住宅项目,其总建筑面积约为20万平方米。该项目精心规划了17幢高层住宅,提供多样化的户型选择,建筑面积范围在64至117平方米之间,共计1581户。预计于2026年正式交付使用。该项目不仅以其实惠的价格吸引购房者,还承担着促进同翔高新城发展的重任。

优势分析

1. 价格优势:火炬苏溪听语项目的起售价位处于市场较低水平,是厦门市新房市场中价格最具竞争力的项目之一。对于资金预算有限的刚需购房者而言,该项目无疑提供了极具吸引力的购房选择。

2. 区域发展潜力:同翔高新城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新兴城市区域,其产业集聚效应已初步显现。随着更多高精尖人才的不断涌入,该区域的未来发展潜力巨大,预期将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 教育资源丰富:项目周边已建成或规划有多所优质学校,如厦门六中同安校区、同安火炬实验小学等,为业主的子女提供了优质的教育环境和资源,满足家庭对教育的高要求。

4. 商业配套逐步完善:随着同翔炬乐荟商业街的开业,以及未来规划中的商业广场和TOD综合体等设施的建设,商业配套将日益完善,能够充分满足业主的日常生活和娱乐需求,提升居住的便利性和舒适度。

不足与挑战

1. 距离岛内较远:对于需要频繁进出岛内的购房者来说,项目的地理位置可能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然而,随着未来地铁5号线和7号线的规划建设,这一交通不便的问题有望得到有效缓解。

2. 人居氛围不成熟:作为新兴区域,同翔高新城的人居氛围尚在逐步形成之中,周边的部分配套设施仍在建设中,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完全成熟。这可能会影响初期入住者的居住体验。

综上所述,火炬苏溪听语项目凭借其价格优势和区域发展潜力,对于在同翔高新城或周边工作生活的购房者来说,是一个值得认真考虑的优质选择。然而,潜在购房者也应充分考虑到项目距离岛内较远以及区域成熟周期较长等因素。总体而言,该项目特别适合对价格敏感且看好区域长期发展前景的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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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章内容综合来源于网络、只作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第一时间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以上据国税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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