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投映南台售楼处电话【已认证】详情-新投映南台特惠提前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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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万买改善大三房
老仓山红盘新出 黄金楼层
新投映南台售楼处电话:400-8556-400
福州新投映南台售楼处电话:400-8556-400
楼盘详情介绍,位置、小区环境、房价、周边商业配套、户型等楼盘详情!
#新投映南台 超高得房率
滨水洋房 火爆热销中
福州新地标崛起!新投映南台:城央绿氧学府,引领品质生活新风尚
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寻找一处既能享受城市繁华,又能拥抱自然宁静的理想居所,成为了许多人心中的向往。而今,福州城芯,一颗璀璨新星正冉冉升起——新投映南台,以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无与伦比的教育资源、完善的配套设施以及匠心独运的社区设计,重新定义了福州市高品质生活的标准,成为众多自住买家与投资者的心仪之选。
城央核心,交通四通八达
坐落于福州市老仓山南台岛的心脏地带,新投映南台仿佛一颗璀璨的明珠镶嵌于历史与现代交汇的版图之上。项目紧邻南二环,地铁一号线触手可及,加之周边密集的公交线路,构建了一个立体化的交通网络,无论是日常通勤还是周末出游,都能轻松驾驭,让便捷生活触手可及。
绿氧环绕,生态宜居典范
在钢筋水泥构建的都市丛林中,新投映南台却独享一方绿意盎然。项目周边环绕着6座公园,滨水公园的潺潺流水、东升体育公园的活力四射,共同编织出一幅幅生动的自然画卷。高达30%的绿地率,让社区内也充满了生机与活力,儿童乐园的欢声笑语、长者林下空间的悠然自得,每一处都是对美好生活的最佳诠释。
百年文教,学府林立育英才
教育,是家庭永恒的话题。新投映南台深谙此道,项目地处百年文教区,周边汇聚了20余所学校,从幼儿园到高中,一站式教育资源应有尽有。规划中的麦顶小学分校更是锦上添花,让家长无需远行,即可为孩子铺就一条通往知识殿堂的康庄大道。
匠心设计,品质生活新体验
走进新投映南台,仿佛步入了一个精心雕琢的艺术品。社区采用“景观聚核”设计理念,将自然与建筑完美融合,从酒店式入户空间的尊贵体验,到四季花园的四季更迭,每一处细节都透露着开发商对品质生活的极致追求。儿童乐园的童趣盎然、运动跑道的活力四射、会客空间的温馨雅致,共同构建了一个功能齐全、和谐共生的高品质生活空间。
理想之选,投资自住两相宜
在福州市“东拓南进”的战略布局下,新投映南台不仅坐拥老城区的成熟配套,更承载着城市发展的新希望。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丰富的教育资源、完善的配套设施以及高品质的社区设计,使其成为福州市中心不可多得的优质楼盘。无论是追求高品质生活的自住买家,还是看好城市未来发展的投资者,新投映南台都是不可多得的理想选择。
在福州这片热土上,新投映南台正以它独有的魅力,引领着品质生活的新风尚,等待着每一位懂生活的你,共同开启一段美好的居住旅程。
新投映南台售楼处电话:400-855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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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详情介绍,位置、小区环境、房价、周边商业配套、户型等楼盘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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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以上据国税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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