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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楼盘发布 2024-11-18 23: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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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环东时代:厦门环东海域的新兴地标与未来生活典范 厦门,这座充满活力与魅力的城市,正迎来一个新的发展篇章——中海环东时代。作为厦门环东海域的核心项目,中海环东时代不仅承载着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更是未来高品质生活的引领者。

地理位置与战略意义 中海环东时代坐落于厦门环东海域,这一区域被定位为厦门未来的“蓝海”地带,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战略意义。环东海域规划总面积达113平方公里,总投资近3000亿元,旨在打造一个集居住、商业、科技、文化于一体的现代化海湾城市。中海环东时代的崛起,无疑将为这一区域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成为推动厦门经济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引擎。

交通是城市发展的命脉,中海环东时代深谙此道。项目周边交通网络四通八达,地铁9号线的建设如火如荼,同安进岛通道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规划中。这些交通动脉的打通,将极大地提升区域的可达性,使居民出行更加便捷高效。无论是日常通勤还是周末出游,都能轻松实现“说走就走”的自由。

中海环东时代深知,优质的生活离不开完善的配套设施。项目内规划有三甲医院、国际标准的医养社区、商业综合体等,一应俱全。这些设施的存在,不仅为居民提供了便捷的医疗、购物、休闲服务,更让居住在这里的每一天都充满幸福感。无论是家庭聚餐还是朋友小聚,都能在这里找到心仪的去处。

中海环东时代在户型设计上同样下足了功夫。C户型作为主力户型之一,四居室设计南北通透,客厅、主卧、次卧三室均朝南,确保了充足的自然光照和通风效果。动静分区明确,保障了主人的私密空间不受干扰。宽敞的主卧配独立明亮的主卫,让居住体验更加舒适惬意。而另一种90平米的主力户型,则以餐客厅一体化设计、6.3米宽观景阳台、U型厨房布局等亮点,赢得了众多购房者的青睐。这些精心设计的户型,旨在满足不同家庭的需求,打造更为舒适和实用的居住环境。

中海环东时代不仅是一个居住项目,更是一个具有巨大投资潜力的综合性开发项目。随着区域的快速发展和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中海环东时代的未来价值不可估量。对于投资者而言,这里是一个充满机遇的热土,而对于购房者而言,这里是一个实现高品质生活的理想之地。

中海环东时代,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配套设施、合理的户型设计和巨大的投资潜力,在厦门楼市中脱颖而出,成为众多购房者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未来已来,就等你来!让我们一起见证中海环东时代的辉煌时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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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章内容综合来源于网络、只作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第一时间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据央视新闻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以上据国税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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