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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楼盘发布 2024-12-23 2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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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价格: 25000-43000 元/㎡

项目特色:不限购

物业类型:商铺

入住时间:2020-01

物业公司: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物 业 费 :3元/平方米·月

装修状况:毛坯

产权年限:商铺产权40年

售楼地址:项目现场营销中心

开发商: 厦门万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筑类型:高层

建筑面积:600000

占地面积:182100

车位信息:地下车位数2300

总户数:2821

容积率:2.56

绿化率:30%

项目简介

住宅莲花新城位于集美区海翔大道与中央公园南侧,东临杏林湾内湖,总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拥有休闲会所、幼儿园、商业街、停车库等齐全配套并紧邻即将建设的市人民广场、科技馆、图书馆、快速公交站点等公共设施。

住宅莲花新城总投资约40亿元人民币,规划建设成一座高端的海湾人文生态新城,首期2012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住宅莲花新城由五个子地块组成,总建60万平米,拥有休闲会所、品牌幼儿园、6万平旗舰商业、大型停车库等完善社区配套,此次率先推出的3#地块总建约13.5万平米,规划有11层、24层、33层的8栋住宅以及商业、社区服务中心等。

周边设施

周边菜市场、超市、幼儿园至高中教育一应俱全,更不乏有曾营小学、厦门十中等名校。靠近地铁1号线诚毅广场站。

项目位处集美新城地标主干道——诚毅大街旁,紧邻软三园区、集美市民公园,东临6.9平方公里“厦门西湖”,醇熟生活及公共配套环绕,汇聚商务办公、住宅社区等多维人群,繁华价值不言而喻。

软件园三期、杏林湾运营中心两大商务中心,高人气的磁石效应已逐步显现,本案多元化体验式业态满足集美商务精英、社区家庭、时尚年轻消费客群,辐射集美百万人潮,未来商业价值不可估量。

小区配套

社区临街旺铺、复古主题商业街铺,多样地段可供选择;主力面积:建筑面积约80~300㎡,单层铺、双层铺多样产品类型,自营/投资两相宜,现铺即买即用!招商销售同步,小投资大回报,坐享财富高地。

斥巨资打造“复古主题情境商业街”,特色IP+多元业态联动,必将引领商业新风向。肯德基、元初超市等知名商业大咖现已进驻开业,商业氛围浓厚。

交通状况

地铁上面盖的商业,直达1号线诚毅广场站2号+4号双出入口,便捷繁华0距离,潮领集美商业新地标。醇熟地铁现铺,畅享商圈红利,看得见的致富路,手到钱来。

户型鉴赏

住宅莲花新城国际售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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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以上据国税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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