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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尚庭,坐落于千亿级马銮湾新城的核心地带,是一个集教育、交通、商业与居住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社区。其卓越的地理位置与丰富的配套设施,旨在为居民提供高品质的生活体验,引领城市人居新风尚。
教育优势
学校资源:水晶尚庭周边规划有约96所中小学及幼儿园,其中包括知名的厦门一中(海沧校区),距离项目仅约800米。这些学校为孩子们提供了优质的教育资源,确保他们的求学之路既便捷又高效。
教育理念:项目深刻理解教育对于家庭的重要性,因此在规划时充分考虑了教育资源的均衡分布,以满足不同年龄段孩子的学习需求。优质的教育资源不仅为孩子的学业保驾护航,也让家庭的重心得以平衡,实现家长的省心与孩子的安心。
交通便捷
多维交通网络:水晶尚庭坐拥地铁2号线、4号线(在建)及6号线(规划中)三轨交汇的便利,形成了一个立体化的交通网络。这不仅极大地提升了居民的出行效率,也让他们能够轻松畅达全城,享受高效出行的从容与惬意。
出行体验:无论是日常通勤还是周末出游,居民都可以通过便捷的交通网络快速到达目的地,避免了因交通拥堵而浪费的时间。这种高效的出行方式,不仅节省了时间,也提升了生活的品质。
繁华商圈
商业地标:水晶尚庭紧邻SM城市广场(在建中)与约50万方的地铁上盖综合体(规划中),这两个城市级商业地标将为居民带来前所未有的购物、休闲、娱乐体验。
生活便利:从国际品牌的时尚潮流到地道美食的味蕾盛宴,居民都可以在这里一一实现。这种一站式的商业服务,让生活的每一刻都充满惊喜与可能,也极大地提升了居民的生活便利性。
灵动空间
居住设计:水晶尚庭提供建面约110-120㎡的全生命周期灵动空间,这些空间不仅满足了现代家庭对居住品质的需求,也以人性化设计引领潮流。
景观体验:一字排开的楼栋布局确保了户户推窗即景,稀缺外阳台设计则提供了270°宽屏视野,让自然美景成为生活的日常。南北通透的户型设计,确保了采光与通风的绝佳效果,让居住成为一种享受。
社区生活
情感港湾:社区不仅是居住的空间,更是情感的港湾。水晶尚庭以客户需求为原点,构建了集健康、交互、文教、智慧服务于一体的“3+1体系”社区生活圈。
设施丰富:休闲茶咖、共享厨房、四点半学堂、童心乐园等多元化设施,为业主提供了丰富的休闲娱乐空间,让邻里之间的情感交流更加紧密,共同营造一个有温度的社区生活场。
实景准现房
安心购房:在这个充满不确定性的时代,水晶尚庭以实景准现房的形式,给了购房者最大的安心。社区绿化、公共设施等均已实景呈现,采光、楼间距等重要因素一目了然。
即买即住:购房者可以通过亲眼所见、亲手所触来评估房屋质量,避免了因一纸规划而带来的盲目与风险。今年买今年住,即刻兑现湾芯理想生活的美好愿景。
水晶尚庭不仅是一座住宅,更是一种对美好生活的极致追求与践行。在这里,每一位居者都能感受到时代的脉搏,体验到城市的繁华与便捷,更能在温馨的社区氛围中,找到属于自己的归属感与幸福感。臻席火速递减中,抢藏就趁现在!让我们一起,见证并拥抱这份湾芯璀璨生活的到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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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以上据国税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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