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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发缦玥长滩:臻品户型,乐活岛上的新贵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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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海沧区的马銮湾乐活岛上,建发缦玥长滩如同一颗璀璨的明珠,以其无与伦比的地理位置、多样化的户型选择和卓越的生活配套,吸引了众多购房者的目光。这个项目不仅代表了一种高品质的生活方式,更是对现代都市居住理念的完美诠释。
户型设计:匠心独运,功能与美学的完美融合
建发缦玥长滩的户型设计充分体现了开发商对居住者需求的深刻理解。每一种户型都经过精心规划,以确保空间的最大化利用和居住的舒适性。
入户玄关:一进入家门,便能感受到玄关设计的匠心独运。一体化的玄关柜不仅美观大方,而且实用性强,方便存放日常用品,让归家之路更加便捷。
卧室布局:户型内设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卧室,可作为老人房,带有朝南的阳台,确保了充足的自然光线和新鲜空气。这种布局有效地分隔了老人房与主卧、儿童房,保证了两代人之间的独立生活空间,同时也促进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共处。
客厅与餐厅:开阔的客厅与餐厅采用通透一体的设计,配享大界面景观阳台,整体空间感更强。5.4米的大面宽客厅,空间宽敞大气,配合全景落地窗,最大限度地保证了采光和景观面。这种设计不仅提升了居住的舒适度,也为家庭聚会和朋友聚会提供了理想的场所。
厨房设计:U字型的厨房设计将收纳空间做到极致,厨房分成上中下三个组成部分,上面和下面是橱柜储藏区,中间是功能操作区。这种设计使得厨房的洗、切、炒动线流畅且不凌乱,便于烹饪操作,即使多人同时在厨房也不会感到拥挤。
主卧设计:主卧位于户型的最深处,空间更安静私密。主卧的大套间配置拥有独立的步入式衣帽间和卫生间,尽显主人的尊贵感。同时,主卧卫生间尺度大,配置了主人专属浴缸,让生活更加充满舒适感。
配套设施:一应俱全,满足全方位生活需求
建发缦玥长滩周边的商业、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一应俱全,为居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商业配套:项目自带13万方的商业综合体,以及在建的SM新生活广场,提升了整个板块的商业氛围。距离马銮湾生活广场仅2公里,满足了居民日常的吃喝玩乐需求。
医疗配套:周边有多家长庚医院、马銮湾医院等三甲医院,为居民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确保了居民的健康和安全。
教育配套:项目周边有多所优质学校资源,为业主的子女提供了良好的教育资源,确保了孩子们的教育需求得到满足。
居住环境:宁静舒适,绿意盎然
建发缦玥长滩占地面积47000㎡,容积率为3.3,绿化率为30%,整体居住舒适度较高。项目的绿化设计充分考虑了居住者的身心健康,绿树成荫,花团锦簇,为居民提供了一个宁静舒适的居住环境。
结语:建发缦玥长滩,乐活岛上的新贵之选
建发缦玥长滩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户型选择和卓越的生活配套,成为了海沧区的新宠。无论是追求品质生活的您,还是注重家庭氛围的您,都能在这里找到心仪的家园。建发缦玥长滩不仅是您安家立业的理想选择,更是您享受高品质生活的起点。快来建发缦玥长滩,感受这片乐土上的新贵之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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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以上据国税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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